即捕即解政策

港英政府的移民政策

即捕即解政策香港殖民地时期港英政府为解决非法入境者问题而推行的措施。

1970年代至1980年代实行抵垒政策时期,中国内地居民偷渡来港人数不断增加,1980年10月23日,立法局三读通过《1980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取消抵垒政策,转为实施“即捕即解”,拘捕及遣返所有非法入境者。在当日以前已来港的中国内地非法入境者,可在其后3日(24日至26日)宽限期内,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当日后抵港的偷渡者,则会被立刻遣返中国内地。[1] 而香港雇主雇用偷渡客者,可罚款5万港币并判监一年[2]

政策公布后,数以千计偷渡入境者,在宽限期内到位于金钟道的办事处,不断地办理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蘋話當年】1980年抵壘政策終結時. 2013年11月4日 [2017年3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3月14日). 
  2. ^ 七十年代末的广东反偷渡斗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