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证
台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定居之證明
台湾居民定居证或称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出给希望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的一种证件。
办理
编辑中国大陆(除福建省)
编辑申请人资格为:
- 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 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 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
办理该证时需向公安机关交验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和中华民国护照。
被批准定居后,公安机关将向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上缴原持有的上列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并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福建省
编辑申请人资格为拟在福建省定居落户的台湾居民。
办理该证时需向公安机关交验持有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被批准定居后,公安机关将向申请人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无须上缴原持有的上列证件[2]。
参考资料
编辑-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www.nia.gov.cn.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30).
- ^ 台湾居民定居证签发服务指南(适用于福建省).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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