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定居證

台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定居之證明

台灣居民定居證或稱台灣居民定居證明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簽發出給希望定居於中國大陸台灣地區居民的一種證件

台灣居民定居證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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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除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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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為:

  1. 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 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 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 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

辦理該證時需向公安機關交驗原持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

被批准定居後,公安機關將向申請人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申請人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同時上繳原持有的上列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並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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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為擬在福建省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

辦理該證時需向公安機關交驗持有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以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被批准定居後,公安機關將向申請人簽發《台灣居民定居證》和《批准定居通知書》,申請人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無須上繳原持有的上列證件[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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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www.nia.gov.cn.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30). 
  2. ^ 台湾居民定居证签发服务指南(适用于福建省).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