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地方政制

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地方政制》是对于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政区划的一项草案,是《台湾接管纲要》的一部分,于1945年3月正式通过。其内容主要是将台湾日治时期旧袭之5州3厅9市区划改为11市、9个一级县、18个二级县及3个三级县,并将若干当局认为“不宜”的地名另取新称。另外,亦沿用日治时期保甲制度中的邻里建制。

1945年之台湾地方政制中,十二“市”、三十“县”的约略位置。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制定通过的这地方政制,为战前发布之接收台湾调查研究一部分。之后,因为战后台湾实施军政一元、委任立法、行政专制加上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认为该政制不符实际,于是此政制并未于1945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式接管台湾省之后全面实施,而是沿用、修改日治时期区划。1950年,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政府迁台的中华民国废止此政制,而是另订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将台湾省重新区划。

背景 编辑

1943年开罗会议中,同盟国发布之开罗宣言主张“…如东北四省、台湾及澎湖群岛必须归还中华民国…”依此,位于重庆的战时国民政府认定战后台湾必将成为中华民国领土,即展开接管台湾的研究与计划。

1944年4月,驻在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委由中央设计局设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该调查委员会对当时日治下台湾的经济、政治、民生、军事等各方面作出颇为详细的调查。1945年3月,当时中国领导者蒋介石采纳陈仪等人所提;共16项83条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作为接管台湾的蓝图与政经法律依据,并提交国民政府委员会予以通过追认。而纲要中的地方政制条款,正是预计接管台湾后的行政区划主要依据。

地方政制主要内容与实施情况 编辑

重庆政府规划的台湾地方政制主要改革内容为:

  • 将日治时期之街、庄名称改为镇与乡,并维持村里邻建制,原则上不重新划分。
  • 将日治时期州厅辖之台北等11市以及计划中的新高市改制为12个省辖市。1945年10月后,台湾省实际统治单位:行政长官公署,将地方政制研拟的十二省辖市减少为九市。而规模较小的花莲港市宜兰市改为县辖市
  • 增加行政区划-一级县,共9个县,将日治时期之地理、人文相近之两至三郡,合并为县,而一级县区划依据为十五万人以上为原则。
  • 增加行政区划-二级县,共18个县。
  • 增加行政区划-三级县,共3个县。

此次规划重点是以人口多寡为主要依据,方便日后实施选举及地方自治。除此之外,县市名称特别使用了历史人物人名或别号,如:嘉义市纪念林爽文改为爽文市基隆郡改制的省三县则是清朝巡抚刘铭传的别号。

地方政制之详细行政区划 编辑

 

行政区划确定 编辑

之后,因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认为地方政制不切实际,因此该政制并未于正式接管台湾省之后全面实施,而是将日治时期五州三厅改为八县,另增设基隆、台北、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9省辖市。1950年,因为国共内战迁台的中华民国又根据《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将台湾区划成16县、5省辖市、1管理局(阳明山管理局)、360县辖市,乡镇县辖市直接隶属县。而1950年版的这项行政区划,历经三次明显更动[注 1]之外其架构大致不变。

注释 编辑

  1. ^
    1. 1974年撤销阳明山管理局
    2. 2010年台北县升格及更名为新北市、台中县与台中市合并为台中直辖市、台南县与台南市合并为台南直辖市、高雄县与已为直辖市的高雄市合并为新的高雄直辖市。
    3. 2014年桃园县升格直辖市。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