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谏合一

宋朝行政监察制度

台谏合一宋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即御史谏官二者的职责合一[1],御史拥有谏官的议事权,谏官拥有御史的监察权[2]此外,中书舍人给事中等负责对圣旨进行封驳的官员,也拥有了弹劾权,尤其是可以对朝廷不当人事任命进行弹劾。宋朝制定了专门的弹劾法律《弹奏格》,树立弹劾权威。[3]

背景 编辑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出现后,一直到宋代以前,御史台和谏院职责分明。御史负责弹劾不称职的官员,澄清吏治;谏官主要规谏皇帝施政得失。[1]秦汉时设置御史机构为“耳目之官”,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官员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员。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负责弹劾事务的御史台从行政系统剥离,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独立行使弹劾权。[2][3]

宋朝君主从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中吸取经验,认为要巩固政权就必须加强皇权、削弱相权。[1]

确立 编辑

1017年,宋真宗颁布天禧诏书,使台谏合一有了制度上的保障[4],是北宋设专职台谏的开始[5]。天禧诏书还对台谏官的建置、事权、待遇诸方面作了明确规定。[4]仁宗时期,台谏官员弹劾宰相的行为非常多。仁宗朝共有23名宰相,其中13名因为台谏官员的弹劾被罢免。[3]

特点 编辑

谏院独立 编辑

唐代谏官实际上是中书、门下二省的属官[6],谏诤之权名义上独立于相权,实际上操于宰相之手。[5]宋代谏院独立,台谏由君主亲自任免,台谏与宰执距离日远,成为宰相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的又一要素。谏院与两省彻底分离而与御史台携手,成为直接受制于君主、与政事堂并驾齐驱的一个权力中心。[5]

风闻言事 编辑

谏对传闻中得到的材料,不必追究真实与否,也不必书告事人的姓名,便可据而弹劾,而不负任何责任。“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5]

强制弹劾 编辑

台谏官弹劾失当只给予轻微处分,但如果失职不弹则要受严惩;强制规定御史每个月必须弹劾一名官员,奏弹一件朝政,否则就要罚款,是为“辱台钱”;以“纠察之多寡当否”作为台谏官的政绩评价标准,弹劾次数、人数越多的台谏官,越能快速升迁。[3]

影响 编辑

加强皇权 编辑

台谏合一制度削弱了对皇帝进行规谏的谏诤权;此外,台谏合一赋予御史言事权,使其得以运用手中纠弹、言事之权,遏制宰执大臣擅权。台谏制度的谏诤的作用逐渐降低,监察的作用却逐渐增强。皇权得到进一步加强。[1]

党争 编辑

王安石变法后,新旧党争开始,对台谏的控制与反控制成为党争焦点。沈松勤将新旧党争各阶段归纳为:一是新君即位,改变前政;二是君主或君臣合力控制台谏;三是利用台谏击败政敌。[5]

后续 编辑

元代不设专职谏官,而御史台的监察官有双重职能,但以监督百官为要,规谏皇帝的职能在政治运作中进一步弱化。明代也不设专职谏官,但设有具规谏之责的六科给事中。清代依然实行台谏合一,到了雍正时期,有规谏之责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台谏真正实行了机构与职责的完全合一。[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台谏合一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www.zgbk.com. [2022-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0). 
  2. ^ 2.0 2.1 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20: 32. ISBN 978-7-107-34721-4. 
  3. ^ 3.0 3.1 3.2 3.3 从《清平乐》看宋代弹劾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报. rmfyb.chinacourt.org. [2022-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0). 
  4. ^ 4.0 4.1 “天禧诏书”对宋代台谏制度的影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 第1期 | 杨阳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5. ^ 5.0 5.1 5.2 5.3 5.4 沈松勤. 北宋台谏制度与党争. 历史研究. 1998, (4) [2022-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0). 
  6. ^ 续资治通鉴长编 142. 有唐两省自谏议大夫至拾遗、补阙共二十人,每宰相奏事,谏官随而入,有阙失,即时规正,其实皆中书、门下之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