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主义

美国外交政策
(重定向自史汀生主义

不承认主义,又名史汀生主义(英语:Stimson Doctrine),为1931年(民国二十年)日本关东军中国东北军在中国东北爆发九一八事变后,美国国务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于次年一月所宣示的美国官方立场。该主义主张基于“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原则,不承认以武力造成的国际领土变更。[1]1940年,苏联吞并波罗的海三国时,美国副国务卿森纳·威尔士在一份宣言中也曾援引史汀生主义,对苏联的行为不予承认,美国政府的立场一致延续1991年苏联解体[2]。以及2014年俄罗斯干预克里米亚公投与并吞该国时也引用这一原则[3]

满洲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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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民国二十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国政府遂向国际联盟提出声诉,要求制裁日本侵略,同时并照会英、美等国,盼其主持正义,对日本之侵略行动予以劝告或干预。讵国际联盟未能作有效之制裁,英、法等国亦无积极之反应,惟美国国务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力主门户开放之对华传统政策,不欲日本独占中国东北。然史汀生氏初亦表现犹豫,尚盼日本能采取缓和政策。

1932年1月3日,日本占领东北之最后据点锦州,史汀生大失所望,乃决定予以外交上及道德上之抵制。1月7日,史汀生同时向中日两国政府提出照会,谓:凡违反条约(指九国公约非战公约)而订立之条约与协定,及由此而造成之事实上之局面,损害美国条约上之权利,包括中国之主权独立或领土与行政完整以及开放门户政策者,美国政府皆不能承认。此即史汀生之“不承认主义”,亦即时人所谓“史汀生主义”。

史汀生之照会原文华译如下:“最近锦州方面之军事行动,业将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前中华民国政府在南满最后存留之行政权威,破坏无疑。美国政府仍深信国联会行政院近日所派之中立调查团,必能使中日两国间现时困难,终得解决。但美国政府鉴于目前情势,及其自身之权利与义务,认为有对于中日两国政府作下列通知之义务:即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事实上之情势为合法;凡中日两国政府或其代表所订立之任何条约或协定,足以损及美国或其人民在华条约上之权利,或损及中国主权独立或领土及行政之完整,或违反国际上关于中国之政策即通常所谓门户开放政策者,美国政府均无意承认。又凡以违反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中、日、美三国均为缔约国之巴黎公约之方法,而造成之情势或缔结之条约或协定,美国政府亦无意承认。”

史汀生发表此一“不承认主义”之照会之前,曾以照会稿面示英、法驻美大使,希望两国一致主张。但英、法两国,并未如史汀生所预料者表示支持,其他各国之反应,亦不如理想。故史汀生之照会,实难对日本产生外交上有效之压力。然美国为新兴之强国,史汀生之立场又洽合国际正义与道德原则,此一照会发表后,实已引起全世界之注意,对国际联盟实亦发生相当之影响,于中国民心士气更形成一种安慰与鼓舞力量。中国政府对史汀生照会,曾作如下之答复:“贵国政府对于本案不承认任何事实上之情势为合法一节,查中国政府对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后,日军种种侵略及一切非法行为,业已迭向日本政府提出严重抗议,并向国际声明概不承认在案。至来照所称之条约或协定,余敬声明:中国政府本主权独立及领士行政完整之原则,绝无订立此项条约或协定之意。”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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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国际法的惯例是只要本国的实质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本国对于他国违反多边条约保持沉默。不承认主义打破了这种惯例。然而签约国如果不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迫使违约国放弃其违法行动,“不承认”只不过是一味姑息而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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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in Cheng.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187. ISBN 978-0-521-03000-7. 
  2. ^ John Hiden; Vahur Made; David J. Smith. The Baltic question during the Cold War. Routledge. 2008 [2018-10-12]. ISBN 978-0-415-37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0). 
  3. ^ 西方不承认克里米亚独立 法理始于不承认伪满洲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