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值同酬(英语: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是一个劳工权益英语labor rights的概念,指男性女性所从事的职业虽不相同,但所做的劳动有同等价值,则应获得相同的薪资。雇主可透过工作评估过程,比较不同职位的工作内容或对雇员的要求,以评定有关职位的价值是否相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 “职业隔离”的问题。

而雇主可以评估之方法有许多种,然而都必须以客观因素为基本考量,且评估过程及结果必须不得含性别偏见。重要的是,为同一雇主做同值工作的男女雇员,在雇用条款及条件上应获划一的待遇。

考量标准 编辑

考量的方针如

  • 工作经验、经历、教育程度
  • 精确熟练度及手的灵活能力
  • 体能上的要求
  • 智力的要求
  • 注意力及其他精神上的要求
  • 详细的工作评量

同值同酬可行性争议 编辑

同值同酬的争议与可行性疑问一直存在着,争议的重点系赞成者和反对者诠释同值同酬的概念不同。

  • 赞成者意见:两性虽被区隔在不同职业,但是若是经过工作评鉴,如两者的工作技术、能力、工作条件都“相当”,则应获相同的薪资,因此同值同酬立法有必要。
  • 反对者意见:质疑每家公司之工作评鉴标准不一,无法客观的评估或比较。同时,如何评估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比较价值都是问题所在。

各国状况 编辑

中华民国 编辑

劳动部指出,近10年台湾两性平均薪资差距从92年20.1%下降至102年16.1%,即女性需增加工作天数从74天减至59天,两性平均薪资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及减少15个工作天数,虽有逐渐缩小之趋势,两者间仍是有差距。

根据《性别平等工作法》第十条:雇主对受雇者薪资之给付,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薪资。违法第十条者,根据性别平等工作法第38-1条,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然而,台湾相关法令仍是着重于同工同酬之推动,同值同酬还未发展成熟。

美国 编辑

美國國會於1970至1980年間,透過國會積極立法,然而兩性間的薪資報酬差距仍是居高不下。雖積極建立公平薪資之社會,仍是尚未成功。

虽然美国所实行之“同值同酬”还未顺利推展成主流,但是经过多年努力也已累积相当经验,对于其他国家,仍是可以当作借镜之对象,作为未来推动“同值同酬”之重要推手。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