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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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中国古代朝廷的中央机构之一,即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与工科。在明朝,在体制上即为监察约制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会的制衡机构。

明洪武六年(1373年)门下省给事中十二员,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明洪武十三年罢门下省仅留六科、寻隶翰林院承敕监,改隶通政司。六科加置谏院,设左右司谏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后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明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品秩。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1]翰林院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这些人被称为“六科庶吉士”,可见明太祖对其十分重视。明洪武三十三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为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所谓给事中为给事于殿廷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又厂卫须持有刑部签发并经刑科给事中批定之“驾帖(逮捕令)”方可逮捕人犯,不得擅自缉捕,若刑科给事中遏止不批驾帖,即便皇帝亦无可耐何[3]

1723年起,六科改隶都察院,设给事中笔帖式等官职。此机构位阶小,权重。尤其封驳权,更是如此。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机构废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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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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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三‧六科
  2. ^ 《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3. ^ 《明会要》卷六七:“厂卫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发签驾帖。驾帖发下,须从刑科批定。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无如之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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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