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公民身份

丧失公民身份指因为某国国籍法相关规定而不再具有该国的公民身份

图为美国移民及归化局于1961年发出的一封信件,上面注明贝斯·阿夫罗伊姆(Beys Afroyim)失去了美国公民身份。此事后来衍变成了著名的阿弗罗依姆诉鲁斯克案英语Afroyim v. Rusk

原因 编辑

欧洲大学学院的欧盟民主观测站(EUDO)计划曾研究过33个欧洲国家的国籍法,并发现丧失公民身份的原因可以分为九大类。[1]

自愿放弃 编辑

公民身份可能因为自愿放弃而丧失。一些人会为了取得他国国籍而放弃原属国的公民身份。

受褫夺身份 编辑

公民身份可能因为受褫夺而丧失。一些人的公民身份可能因以下原因被褫夺:

  • 被发现曾以假结婚等欺骗手段取得公民身份
  • 曾承诺过会在归化后放弃原属国公民身份,但没有实现诺言
  • 犯下如叛国罪等重罪

监护人因素 编辑

父母丧失公民身份时,其子女的身份可能会同时丧失。儿童在监护人改变时,也可能丧失原有的公民身份,例如:受外国人收养、父母离婚等。

自动丧失 编辑

除上述外,一些国家的规定会使触犯条件的人自动丧失公民身份。这种情况可能是半自愿的,即自愿的作为导致了非自愿的公民身份丧失。[2]

常见的规定包括:

  • 已自愿取得他国公民身份者,丧失公民身份
  • 正永久居住于国外者,丧失公民身份
  • 正为他国军队工作者,丧失公民身份
  • 未于规定年龄(通常为18到30岁)前完成公民宣誓等仪式者,丧失公民身份
  • 未于规定年龄(日本为22岁)前放弃他国公民身份者,丧失公民身份

一些当事人或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以上规定,而政府也很可能不知情。在政府发现前,当事人或许还能保有公民身份一段时间。[3]

限制 编辑

一些国家有立法防止公民身份的丧失,尤其是为了保障丧失现有公民身份即为无国籍者,避免无国籍人士增加。

有些国际公约限制了政府将人民变成无国籍者,也限制个人自愿成为无国籍者。[4]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的第七条规定了放弃国籍的有效性需依据申请者具有他国国籍与否而定,但是此公约不被认定为强行法,对于未签约国没有约束力。

各国规定 编辑

多数国家都有放弃公民身份英语Renunciation of citizenship褫夺公民身份英语Denaturalization的相关法规。

一些国家的法规被认为过于严格:

  • 比利时——介于18岁到28岁的比利时公民,如居住于国外并违反特定条件,将丧失公民身份
  • 日本——具有多重国籍的日本公民需在22岁前放弃他国公民身份,否则将失去日本公民身份
  • 瑞士——瑞士公民需在25岁前办理注册,否则将失去公民身份

注脚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