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英语:Statelessness),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人士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其人处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在居住地无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就像一个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谁,就没有国家的法律保护,就无法在法院主张权利,争取权利。判定无国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 如果只是一个人主张他是无国籍,并不能得到国际公约上定义的无国籍认可。名义上或事实上的无国籍人往往是无政府主义者的诉求,因政府最易侵犯人权之故。
  • 有关的国际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无国籍人。
外交联合国通行证。

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原因 编辑

  • 法律因素:
    • 父母身份:在采用纯血统主义确定国籍的国家,无国籍人所生子女,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纯血统主义确定国籍的国家,无法确定父母身份的婴儿若无人领养,会成为无国籍人。
    • 出生在有争议的领土:如果婴儿出生在一个不被国际承认或者没有现代国家声称主权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国法律则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获得本国国籍,则该人结婚后会成为无国籍人。
  • 政治因素:
    • 剥夺国籍:被剥夺了国籍而没有其它国籍的人会成为无国籍人,该种剥夺可以针对某个个人(例如奥萨马·本·拉登)或一整个群体(例如十月革命后的白俄以及缅甸罗兴亚人)。
    • 政权变化:一个政权战争等原因灭亡后没有新的政权取代,因此造成的无政府状态或政府失能状态会导致当地人出现集体无国籍的情况,新政府成立后需要核发相关文件证明这些人的国籍。
  • 个人因素:有些人出于政治立场、宗教信仰经济利益等因素而自愿放弃国籍,成为无国籍人,但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不被允许和承认。譬如西藏和平解放后,有藏族人难民身份在印度登记为无国籍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不予承认,仍视其为中国公民[1]

历史和现状 编辑

历史 编辑

现状 编辑

  • 香港世居的南亚裔人士,在香港主权移交前,一度因为其非华裔身份而要变成无国籍人士,后来英国把居英权计划扩展至给予这一群人士,使他们可以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有关计划亦同时适用于一批父祖辈来自印尼伊朗等地的非华裔居民。
  • 台湾近年来因外籍劳工日益增加,部分外劳因感情问题、逃逸、逾期居留或遣返,致其在台生育之子女面临生父不详、生母失联等处境,成为外国籍、无国籍或国籍未明之儿童。
  • 外籍配偶在开始申请准归化国籍之后,因为已经先放弃原国籍,在取得归化许可,领到身份证之前,可能因为离家出走、离婚或犯罪等因素,导致申请归化遭到驳回,此时即成为无国籍人。
  • 台湾针对无国籍外籍移工孩童的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都需由社会局开案才能保障。已由各县市政府社会局介入开立个案,移民署以专案方式核发“暂时居留证”给予等待寻获生母的移工孩童等取得参与健保就医权利;至于就学权益亦需各县市社会局行文至教育局,以寄读方式让小孩入学,等待取得正式居留权后再补发毕业证书。[6]
  • 由于日本不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因此拒绝加入大韩民国国籍的在日本朝鲜族人士被登记为“朝鲜籍”。他们实际上为无国籍状态,曾有朝鲜籍人士被韩国边境管理部门拒绝发放签证[7]

下列数字来自[8]

  • 居住在科威特贝都因人部落,估计有120,000人。
  • 居住在缅甸的少数民族罗兴亚人,约500,000人。
  • 原居印度,后来移民到现在孟加拉国地区的比哈尔人少数民族,在孟加拉国独立后自认是巴基斯坦人因而不肯归化,但巴基斯坦政府亦没有很快收容。目前200,000多人仍然住在孟加拉的难民营中。
  • 1992年,斯洛文尼亚政府秘密地将很多罗姆人从永久定居者的名单中抹去,以免给与他们新成立国家的国民待遇。这些人由此成为事实上的无国籍人。政府称抹去的记录有29,064个,但其他独立机构声称有80,000左右。

法律关系 编辑

义务 编辑

无国籍人士对目前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权利 编辑

  • 不受歧视:不因为种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国的歧视。
  • 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无国籍人有权向所在国法院提出申诉。
  • 行动的自由,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应给予无国籍人士,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国家自由行动的权利。

待遇 编辑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 公共救济:在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 身份证件:无国籍人所在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
  • 财政征收:不得对无国籍人士,征收额外或高于其本国国民的任何捐税或费用。
  • 入籍:应便利无国籍人士入籍或同化。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编辑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士。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的无国籍人,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

第一条:无国籍状态公约定义的无国籍人,在其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予国籍即无国籍者,应授予该国国籍。

第一条第四款:缔约国对非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与国籍即无国籍之人,如在该人出生时其父或母系属该国国籍者,应授与该国国籍。如其父母在该人出生时非具有同一国籍,该人究应从其父之国籍抑从其母之国籍之问题,依缔约国国内法定之。依据法律于出生时授与之,或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时授与之。
第一条第五款:凡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授与该国国籍时的规定必须受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之限制:
  • 申请人必须在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 申请人是经常居住于缔约国领土内,并且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
  • 申请人是未经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
  • 申请人是无国籍者。

第三条: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在飞机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航空机之登记国领土内出生;对于弃儿,如无反证,应视为具有该国国籍之父母在该国领土内所生。

注释 编辑

  1. ^ 记者:甄树基. 瑞士不再承认“西藏国籍” 西藏网赞称“纠正早期错误”. RFI-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17-02-11 [2021-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9) (简体中文). 根据瑞士联办报报道,流亡藏人在瑞士申领居住证和护照时,其“西藏国籍”或“无国籍”不再被承认。申领人“出生地国家”一栏只能填写“中国”,身份证件只能标注“中国公民”。国籍变更后,流亡藏人被视作中国公民进行管理,在瑞士从事经商、旅游等活动,也要经由中国大使馆申领相关证件。大陆官方的西藏网随即对瑞士做法赞许[……] 
  2. ^ 张在虎. 《二战后初期中苏关于中国俄侨问题的交涉与斗争——以苏联恢复俄国侨民苏联国籍为中心》. 俄罗斯研究 (上海市: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2008年01期). ISSN 1009-721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1) (简体中文). 
  3. ^ 3.0 3.1 阿部由理香. 《战后初期在日台湾人的国籍变更问题——以涩谷事件的考察为中心》. 日据时期台湾殖民地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2009, (2009年): 403–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1) (繁体中文). 
  4. ^ 严海玉. 《〈日本国籍法〉对在日朝鲜人的作用》. 东北亚论坛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大学). 2010, (2010年第3期): 117–123. ISSN 1003-7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1) (简体中文). 
  5. ^ 中尼边境达曼人迎接新生活. 编辑:李卿. 中国新闻网. 2018-08-07 [2019-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13) (简体中文). 
  6. ^ 简永达. 無國籍的移工小孩──「沒有名字」的孩子們. [2016-08-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5). 
  7. ^ “조선적 재일동포 여행증명서 발급거부는 정당”. 종합일간지 : 신문/웹/모바일 등 멀티 채널로 국내외 실시간 뉴스와 수준 높은 정보를 제공. 2010-09-30 [2019-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1) (韩语). 
  8. ^ "The Human Rights of Stateless Persons", Weissbrodt and Collin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8.1 (2006) 245-276.

参考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