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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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英语: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1]
取得国籍
编辑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编辑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 拉丁语: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人主义。
-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拉丁语:jus soli,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地主义。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编辑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 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婚,例如: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反之亦然。
- 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 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丧失国籍
编辑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
编辑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 原因
- 选择他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他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
编辑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 原因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无政府状态会造成无国籍。
- 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视作无国籍。
多重国籍
编辑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多重国籍(不包括特别行政区)。
无国籍
编辑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编辑船舶的国籍
编辑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系,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只又称为“权宜船”。
航空器的国籍
编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中国大陆和台湾为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