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国籍法

新西兰国籍法(英语:New Zealand nationality law毛利语Raraunga Aotearoa)以《1948年英国国籍与新西兰公民身份法》而订立,正式确认了新西兰人的身份定义。 现今国籍法以2005年4月25日生效的《2005年新西兰公民身份(修订)法》为基础。 新西兰内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公民身份办事处是新西兰国籍事而的全权机构。

1949年版本新西兰的英国护照,封面印有英文全称“British Passport”及“Dominion of New Zealand”。

历史 编辑

在英国殖民时期,所有“外国人”(即是非英国臣民)在全球各地英属自治领(包括新西兰在内)拥有居留权,但产业权有限。[1] 1844年起,因应法国及德国裔殖民的产业禁令申诉,居住新西兰的外国人可以经总督文告/条例,成为“亲生英国臣民”。[1]

1977年新西兰公民身份法将新西兰护照内页的国籍身份,由“新西兰公民”,取代“英国臣民与新西兰公民”。[1] 外国人只可被“获授予”(by grant)新西兰国籍,而并非“被归化”(naturalised)。

毛利人与新西兰国籍 编辑

根据1840年怀唐伊条约内第三条,新西兰原住民毛利人获授予英国臣民的所有权利和特惠;并被1865年土著权利确认法再确认。实际上毛利人的特惠被殖民者否认,直至1948年终止。 [1]

太平洋岛屿人士与新西兰国籍 编辑

库克群岛纽埃在1901年被英国并入为新西兰的领土范围,当地原住民已经是英国臣民。加上托克劳1920年被承认为英国臣民。[2]

新西兰在1920年以国联联合国名义托管西萨摩亚[2] 其后新西兰国会在1923及1928年立法给予萨摩亚人申请英国臣民归化,兼入籍英语能力豁免。 [2] 以上人士均在1949年元旦起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但1962年西萨摩亚独立后,新国家国籍事宜不明确,导致大批居住新西兰的萨摩亚人非法逗留。[2]

1982年7月28日,新西兰总理罗伯特·马尔登对于历届新西兰国会的国籍立法问题,向当时终审法院 -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申请司法复核。枢密院判决认为所有在1924至1948年出生的萨摩亚人及子女拥有英国臣民身份,当然在《1948年新西兰公民身份法》生效时,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3] 由于枢密院判决令使超过十万名合资格萨摩亚人成为新西兰公民,逼使新西兰国会通过《1982年西萨摩亚公民身份法》立法,只准以任何途经在1982年9月14日,任何1949年后出生,身处新西兰本土、或日期之后合法身处新西兰本土的萨摩亚人,可合资格获特别授予新西兰国籍;凌驾英国枢密院判决。此争议性立法持续至今。2003年有十万份签名请愿要求新西兰国会废除《1982年西萨摩亚公民身份法》,2007年,萨摩亚人权组织Mau Sitiseni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同样请愿。[4]

十九世纪华裔人士与新西兰国籍 编辑

1866年新西兰的外国人法(the Aliens Act),向不受欢迎入境者的国籍归化征收1英镑费用;即使1890年国籍归化费用被废除,移居新西兰的华裔人士仍被逼继续缴付。[1]

1908年,新西兰政府对境内的华裔人士变本加厉。任何华裔人士申请国籍归化而至永久性居留均被拒绝、及被规定定时延续新西兰居留许可。[1] 尽管被对待为三等公民,境内华裔人士依然被强逼在新西兰军队服役并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1]

1951年,新西兰境内华裔人士终可以被立法,可申请新西兰永久居留权及新西兰国籍;但首批400名合知格新西兰国籍申请的境内华裔人士之中,只有20名已高度同化的申请人成功归化。[1] 另外,其他外国人归化前无须放弃原有国籍,但境内华裔人士被规定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及证明申请人“生活方式与新西兰更紧密”,才可批准国籍归化。[1]

最终至2002年2月12日,新西兰总理克拉克在国会议事堂,向境内华裔人士为过往政府的种族歧视,公开正式道歉;及历代针对性关于华人入籍的“歧视性立法”,承认境内华裔人士蒙受“不可接受”的“侮辱言行”。 [5]

新西兰公民责任、权利 编辑

新西兰境内 编辑

新西兰公民可享受以下公民权利 (除了例外情况):

  • 无限期新西兰居留权
  • 使用新西兰护照出入境及境外的新西兰领事保护
  • 自由进出新西兰及不受递解离境
  • 行使投票权及选举权
  • 土生土长的新西兰公民,可令海外出生子女,凭世系取得新西兰国籍
  • 购买某类乡郊产业的权利
  • 使用各类教育权益,例如资助学费及奖学金
  • 合资格申请新西兰政府公务员职位
  • 合资格代表新西兰参与国际运动赛事

新西兰公民必要遵守以下公民责任[6]

  • 遵守及鼓励遵守新西兰法律 (包括选民登记及缴税义务)
  • 不可从事与新西兰利益对立的行为

澳洲境内 编辑

根据跨塔斯曼旅游协议英语Trans-Tasman Travel Arrangement,新西兰公民进入澳洲时可获发落地特类签证英语Special Category Visa,无限期澳洲居留权,于期间:[7]

在其他英联邦国家 编辑

身为英联邦公民,新西兰公民在数个英联邦成员国可享有特别优惠。

新西兰公民可在英国本土享有以下特别优惠:

数个位于加勒比海的英联邦国家例如,伯利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容许当地合法已长住的英联邦公民包括新西兰人,行使当地投票权英语Commonwealth citizen#Rights and privileges

新西兰公民若需要领事保护,而当地没有新西兰外交使节时,可向当地英国外交使节求助。 例如,新西兰人若遗失新西兰护照,当地英国外交使节询问新西兰外交及贸易部英语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后可签发英国紧急护照[9]

在其余海外地区 编辑

新西兰护照 持有人可享有超过166个国家及地区免签证,包括美国及每一个欧盟成员国。[10]

取得新西兰国籍 编辑

新西兰国籍可经以下途经取得:

  1. 新西兰的英国臣民在1949年1月1日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2. 根据出生地法(又称属地主义,jus soli)原则:2006年1月1日以后在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托克劳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时为新西兰公民或新西兰永久性居民,或者,2005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领土出生。
  3. 根据血统法(又称属人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父母其中一方是凭借世系以外(otherwise by descent)的资格(例如出生、领养、登记或归化)成为新西兰公民; 但海外出生子女只得凭借世系(by descent)的资格。
  4. 获授予(by grant):外国人以归化合资格,或合资格的新西兰境内萨摩亚人。

凭境内出生而取得的新西兰国籍 编辑

任何人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新西兰出生及其注册飞机和船只上出生、库克群岛纽埃托克劳出生,均凭境内出生,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托克劳人基于医疗设备因素而在萨摩亚出生,亦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11] 任何与不明身份父母在新西兰出生的子女,亦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12] 除了:

  • 父或母是外国外交官
  • 外国注册或无国籍飞机和船只上出生
  • 父或母为敌国公民 [13]

在2006年1月1日后出生子女的资格与过往分别,是附带父或母必须为新西兰公民、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托克劳永久性居民、或澳洲公民

被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许可人士领养,而在2006年元旦后新西兰境内出生的人士,可凭境内出生途经,被领养出生册登记为新西兰公民。

凭世系取得的新西兰国籍 编辑

以下在海外出生或领养的人士,可合资格凭世系取得的新西兰国籍:

  • 父亲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领养
  • 父或母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后海外出生或被领养
  • 父或母为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后海外出生或被领养后,将变为无国籍儿童

母亲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领养的儿童,均获授予(by grant)新西兰国籍。

在任何时候,父或母亲新西兰公民,于海外为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托克劳政府及新西兰国防军工作的,海外出生或被领养的儿童,均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14]

如果凭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在海外出生或被领养的儿童,若初步不合资格登记新西兰国籍,申请人可被带入新西兰居住及后被获授予新西兰国籍。

凭世系新西兰公民可合资格后申请变更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令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被传授新西兰国籍。

获授予新西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 编辑

外国人合资格而获授予“世系以外”(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身份,需要出席公民(入籍)仪式;十四岁以下合资格外国人,及新西兰内政部豁免下无须出席。现有公民宣誓的英文版如下:

拥有以下条件者可获授予世系以外新西兰公民身份资格:

  • 申请人已经为新西兰永久居民、凭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澳洲公民、或澳洲永久居民
  • 已经以上述身份,并居住新西兰超过5年 (与非法身份、学生、工作、有限期居留并无关连)[15]
  • 申请人有意在新西兰继续居住
  • 品格良好
  • 英语水平达标(十四岁以下、及任何会导致“过度困苦”的申请人,可被新西兰内政部豁免)
  • 了解身为新西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十四岁以下申请人豁免)

若申请人没有许可而居留新西兰境内五年,算不合资格,因《1977年新西兰公民身份法》已禁止“违法居留”。 要符合五年合法居留的资格,申请人需在提交国籍申请前:

过往,2010年4月21日之前提交的国籍申请,居留新西兰境内条件是最低3年,而并非5年。

新西兰公民的未成年家眷的国籍授予 编辑

如果申请人是一名未成年家眷,并符合以下资格,可被授予新西兰国籍:[19]

  • 申请人于1949年元旦以后在海外出生
  • 出生时,父或母为一名凭世系的新西兰公民
  • 申请人出生时的养母,为一名凭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
  • 申请人证明与新西兰有持续性联系

另外,十六岁以下儿童符合以下资格,可被授予新西兰国籍:[20]

  • 申请人的父或母,已经是一名新西兰公民、或已符合获授予新西兰公民身份资格
  • 申请人已经拥有澳洲或新西兰永久性居民身份、或为一名澳洲公民
  • 递交国籍申请时在新西兰居住
  • 有意继续在新西兰居住
  • 十四至十六岁申请人,品格良好
  • 十四至十六岁申请人,英语水平达标
  • 十四至十六岁申请人, 了解身为新西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情况下的新西兰国籍特别授予 编辑

新西兰内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可行使酌情权,向无国籍人士、或对公众利益的特殊情况人士,特别授予新西兰国籍。[21][22][23]

双重国籍 编辑

新西兰从新西兰国籍法在1949年生效开始容许国民拥有双重国籍,但双重国籍人士积极地行使另类国籍权利时,可被判断为“与新西兰国家利益相抵触”(in a manner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ew Zealand)而丧失新西兰国籍。[24][25] 双重国籍的成年新西兰公民只可在海外及非战争状态时,申请放弃新西兰国籍。在境内申请放弃国籍的一般做法,新西兰内政部只接纳申请生效后,申请人以外国国籍身份,不会非法逗留或立即离境。[26]

放弃或丧失新西兰国籍的登记册,可在新西兰内政部公民身份办事处参阅。

丧失新西兰国籍 编辑

新西兰内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有权因以下情况撤销某人新西兰国籍:[27]

  • 疑犯以欺诈手段、虚假陈述、有意隐瞒相关资料途经申请新西兰国籍
  • 疑犯被剥夺新西兰国籍不会变成无国籍人士
  • 获授予新西兰国籍或以1948年英国国籍与新西兰公民身份法成为公民的疑犯

根据出生地法的土生土长新西兰公民永远不被剥夺新西兰国籍。[28]

已被废除的国籍条文 编辑

1978年元旦日前,新西兰国籍法有不同条例。

  • 根据被废除的1948年国籍法,英联邦公民爱尔兰公民过往无须通过居留年期资格,仅需以登记方式成为新西兰公民。
  • 其他外国人,必须通过居住5年资格,及其内12个月归化国籍申请。
  • 1954年开始,国籍归化仪式正式实施。
  • 有新西兰国籍丈夫的英联邦及爱尔兰公民女士,可批准以权利形式成为新西兰公民。 如果妻子为其他外国国籍人士,新西兰内政部可使用酌情权进行登记。
  • 旧国籍法只准许经父亲凭世系取得新西兰国籍,并非经母亲。凡父亲凭世系取得新西兰国籍,其子女只可在十六岁前登记国籍。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0). 
  2. ^ 2.0 2.1 2.2 2.3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25). 
  3. ^ So'o, Asofou. Samoa. The Contemporary Pacific. Spring 2004, 16 (1): 163–166 [2007-03-14]. doi:10.1353/cp.2004.0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 ^ Samoan rights group to lobby U.N. for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Asia Pacific. 8 March 2007. 
  5. ^ 存档副本. [2011-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07). 
  6. ^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4). 
  7. ^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9). 
  8. ^ Electoral Administration Act 2006, Section 18
  9. ^ Foreign &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new UK Emergency Passport (PDF). [2011-12-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7-03). 
  10. ^ Henley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Visa Restrictions.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3). 
  11.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2.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3)(b).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13.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s 2(1) and 6(2)(b).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14.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3).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15. ^ http://www.dia.govt.nz/Services-Citizenship-Index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itizenship - Raraunga, Applications for Citizenship Received On or After 21 April 2010
  16. ^ http://www.dia.govt.nz/diawebsite.nsf/wpg_URL/Services-Citizenship-General-Requirements-for-a-Grant-of-New-Zealand-Citizenship?OpenDocumen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 Grant of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Presence
  17.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8(5).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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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存档副本 (PDF). [2011-10-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02-14). 
  21.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9(1)d.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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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