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初级、一审、调解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分类初等法院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
应用范围
上级中级人民法院
下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县处级[1]

组织 编辑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基层法院上诉的案件,可以逐级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

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机构设置 编辑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综合审判庭
  • 执行局
  • 政治部(机关党委)
  • 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政法专项编制51-1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刑事审判庭
  • 民事审判庭
  •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 执行局
  • 政治部(机关党委)
  • 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政法专项编制100-2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10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刑事审判庭
  • 民事审判一庭
  • 民事审判二庭
  •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 执行局
  • 政治部(机关党委)
  • 综合办公室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 司法警察大队

工作任务较重或政法专项编制201名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