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初级、一审、调解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規範譯名:Primary People's Court[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一級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層級的人民法院。上訴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
分類初等法院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創建時間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中級人民法院
下級

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縣(市、區)人民法院」(規範譯名:×× Primary People's Court),而不出現「基層」字樣(但英文規範譯名仍應保留「Primary」字眼)。

案件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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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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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黨組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普通基層人民法院的規格為副縣處級[2]、直轄市的區基層人民法院規格為副地廳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標配為副地廳級[3]。《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發〔2006〕11號),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級黨政部門副職規格和條件配備兩名左右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4]。根據《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為四級高級法官(副處級);副院長設置一級法官(正科級)或二級法官(副科級);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一級法官(正科級)或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副科級)[5]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積極推進省以下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法發〔2018〕8號),政法專項編制50名以下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5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

政法專項編制51-100名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8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刑事審判庭
  • 民事審判庭
  •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
  • 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政法專項編制100-200名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10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刑事審判庭
  • 民事審判一庭
  • 民事審判二庭
  •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
  • 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 司法警察大隊

工作任務較重或政法專項編制201名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審判業務機構並從嚴審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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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7-12]. 
  2. ^ 汝南縣人民法院. 2021年汝南法院预算公开报告. [2024-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2). 
  3.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4.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5. ^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