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要服务团条例

基要服务团条例(英语:Essential Services Corps Ordinance),为《香港法例》第197章之法律,于香港立法局通过,并在1949年12月9日生效。立法目的旨在就设立基要服务团而订定条文。条例其后经多次修订,并加入6条附属法例。其中,附属法例D、E、F均于1997年6月13日被废除,其余A、B、C三章则连同基要服务团条例一同按香港基本法纳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但仍留在此条例的“后备消防队”于1975年已经解散);至于按此法成立的医疗辅助队民安队,则于1997年后以另订法律方式继续运作,不再被指定为“基要服务团”。理论上,行政长官可以在有需要时(例如管理越南船民禁闭营、大型社会运动等),按此条例征集任何人士加入“基要服务团”,以协助政府执行各种任务,且具有与警察同等权力,但此权力在1997年后暂时未有使用。

基要服务团条例
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基要服务团而订定条文。
引称第197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局
施行日期1949年12月9日
立法历史
法案公布日期1949年11月23日
呈交者律政司祁利芬英语John Bowes Griffin
首读1949年11月23日
二读1949年12月7日
三读1949年12月7日
现状:已生效

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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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23日,时任香港律政司祁利芬在当日立法局会议上向大会提交《1949年基要服务团条例草案》(Essential Services Corps Bill 1949)。祁利芬当时指出,根据第199章《香港防卫军条例》(因香港防卫军于1951年获英皇乔治六世授予“皇家”称号而改名为《皇家香港军团条例》),重建香港本土军团,香港亦须成立香港辅助部队(Hong Kong Auxiliary Force),让香港有完善的民防力量,以因应军事威胁,不过后备军参军人数不足。为因应防务需求,政府决定成立一个永久组织,以在紧急时候协助执行及维持基要服务。有见及此,政府提出成立独立于防卫部队的基要服务团。祁利芬亦提及服务团会由志愿人员组成。条例草案在律政司向港督兼立法局主席葛量洪陈词后,由香港辅政司列诰支持提案,随即完成草案首读程序[1]

1949年12月7日,祁利芬提出对条例草案进行二读。基于当时的立法局议员全部皆由港督委任,故二读时无人提出修正案。列诰随即支持祁利芬迪的二读提案,之后条例草案通过二读。立法局大会会议在二读通过后随即暂停,会议随即进入全体委员会阶段,议员就法案逐条条文进行审议。同日,大会会议恢复,祁利芬向大会报告条例草案在没有任何修订下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后,草案进入三读程序。辅政司列诰支持三读提案,故法例经表决后全票顺利通过[2]

法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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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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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本身就赋权予行政长官成立基要服务团、基要服务之定义(附表3)及相关罚则作出规定。

除了最初获授权的事项外,因应越南船民问题,政府亦于1991年修订附表3,赋予基要服务团(包括民安队,以及部分借调至难民营的惩教署人员)维持难民禁闭营秩序的权力。

此外,条例亦规定阻碍基要服务团成员执行职务,或假冒为此服务团成员均属犯法,分别可判监禁半年、罚款1000元,以及监禁2年、罚款5000元。

第197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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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要服务团(一般)规例》(Essential Services Corps (General) Regulations)(第197章,附属法例 A),于1950年1月6日正式生效,主要就服务团的运作与职位架构作规定。规例第3条指定了基要服务团总监的委任和权力。条文明定总监须由香港行政长官香港宪报公告委任,并有权委派团员加入服务团的不同单位。

此外,规例亦列明登记加入服务团的程序、资格、为团员进行体格检验、总监及团员终止职务的办法、以及动员服务团作现役服务的程序,但亦可按各部队的需要而在相应附例中作出变通。

根据规例附表3,基要服务团设有民航单位、航空器维修单位、航空业附属单位、加德士附属单位、埃索附属单位、无比附属单位(无比即美孚石油)、蚬壳附属单位,以及牛奶公司附属单位。

第197B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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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要服务团(身份证)规例》(Essential Services Corps (Identity Cards) Regulations)(第197章,附属法例 B),于1953年2月6日生效,规定基要服务团委任证的签发与撤回,以及违反使用条款的罚则。

第197C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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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要服务团(后备消防队)规例》(Essential Services Corps (Auxiliary Fire Service) Regulations)(第197章,附属法例 C),于1950年11月3日生效,对后备消防队的成立与职能作出规定。纵使后备消防队早已取消,但此附例至今仍然生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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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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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1949.11.23.. 香港議事錄. 香港: 香港立法局. 1949-11-23 [2019-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30). 
  2.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1949.12.07.. 香港議事錄. 香港: 香港立法局. 1949-12-07 [2019-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3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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