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官房
大臣官房(日语:大臣官房/だいじんかんぼう Daijin kanbō */?)是日本行政机关中,内阁府及各省必定设置的内部部局之一。设于厅内的称为长官官房。
概要
编辑大臣官房是掌管府省厅组织管理、内部部局间联络协调等业务的头号部局,相当于总务局。但内阁依内阁法规定设置的内阁官房,与大臣官房不同(责任者为内阁官房长官)。一般英译为Minister's Secretariat或Secretariat of the Minister(大臣秘书处)。
掌管事务
编辑大臣官房(长官官房)所掌事务由各府省组织令规定,共同事务如下。
- 机密相关事务
- 保管大臣(长官)官印及省(厅)印
- 职员职阶、任免、津贴、惩戒、职责与其他人事相关教育训练
- 执掌业务的综合协调
- 审查法令案等官方文件
- 国会联络
- 接收、发送、编辑与保存官方文件
- 公共关系
- 资讯公开
- 机构及员额相关事务
- 行政考查
- 经费与收入预算、结算及会计等会计监查
- 国有财产及物品管理
- 职员卫生、医疗等
- 政策评估
- 非属内部部局掌管之事务
大臣官房列表
编辑备注
编辑官房长
编辑- 国家行政官厅的局、部、课,法律强制要求需设首长作为责任者(局长、部长、课长),但作为局处之首的官房并无强制设立官房长。
- 大臣(长官)官房做为部局之首,其秘书、总务、会计等三课课长(合称官房三课长)与各局课长不同,是晋升最高干部的必经之路。
- 介在事务次官(或厅的次长、警察厅的长官)与官房三课长之间的官房长并不是必要职阶,因此内阁府设置法与国家行政组织法无强制规定各府省厅需设官房长,而是由个别政令规定(实际上中央省厅再编后所有府省皆设有官房长)。
- 厅的长官官房并不一定设有官房长,如国税厅(设2名官房审议官)等。此时,长官官房由厅的次长直接监督。
官房的设置
编辑- 内阁府本府与各省必须设置大臣官房,厅则不强制设置。有些厅是以总务部等部局替代。
- 未设长官官房的实例有金融厅(总务企划局)、消防厅(具有官房角色的课设为厅直属课)、公安调查厅与海上保安厅(总务部)、林野厅与水产厅(由林政部、渔政部等头号部局担任)等。
- 宫内厅非内阁府设置法上的外局,但设有长官官房(不设官房长,配置官房审议官)。警察厅也非国家行政组织法上的外局,但也有长官官房及官房长。
- 行政委员会中,公正取引委员会设有事务总局官房(不设官房长)。人事院由事务总长直属的总务课、人事课、会计课等合称“官房部局”。另外从内阁独立的宪法机关会计检查院设有事务总长官房(不设官房长,配置总括审议官)。
官房的名称
编辑- 中央省厅再编时,新府省厅的官房以“府省厅名+大臣官房(长官官房)”命名,如“内阁府大臣官房”、“总务省大臣官房”、“防卫厅长官官房”。旧府省时代则以“大臣职名+官房”为主要名称,也就是省略“府、省”等字,如“内阁总理大臣官房”、“法务大臣官房”。
- 大藏省、文部省、厚生省、运输省4省将“省”加入官房正式名称,但由于是少数派,法令条文或议院事务局与其他官厅公文书上仍多将“省”字省略(如:大藏省大臣官房写作大藏大臣官房)。
地方长官官房
编辑1947年地方自治法实施以前的地方行政官厅(府县、东京都、北海道厅、桦太厅)也设有官房,府县官房称为知事官房,东京都、北海道厅、桦太厅称为长官官房。
局长官房
编辑北海道开发厅的地方支分部局北海道开发局,在2001年中央省厅再编以前设有“局长官房”。北海道开发厅人员多半在北海道开发局,因此本厅没有长官官房。省厅再编后开发局成为国土交通省地方支分部局,局长官房改称“开发监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