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医院管理院事大臣,或称管理太医院事大臣,为清朝总领管理太医院之职官,定额1人,由皇帝于王公、大臣中特简充任。
清制太医院原设太医院使掌理院事、左右院判佐理。至乾隆后期,因太医院大规模制作赏赐大臣与赈济疫区的“锭子药”而支出大增,五十七年(1792年)九月,阿桂奉命清查太医院账务,阿桂把此前四十年期间御药房用药价钱、数量,开列清单具奏。[1]乾隆帝认为太医院使、院判、御医及御药房首领任意用药,以致糜费开支,作出降革等处分。五十八年(1793年),为了加强管理,特简大臣管理太医院院务,即太医院管理院事大臣。[2][3][4]起初以总管内务府大臣兼充,后于王、公、满洲大臣内特简。[5]至逊清小朝廷终结而废。
-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0253-088号,乾隆五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阿桂奏核太医院用过药味价值事。
- ^ 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八,收录《续修四库全书》,第817册,页420。
- ^ 林干、陈丽,〈论清代太医院的防疫职能〉,载《故宫博物院院刊》222期(北京:故宫博物院,2020年10月)。
-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职官二,太医院。
- ^ 朱金甫、张书才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工具书丛刊),页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