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亲

因婚姻而结成的亲属关系
(重定向自姐夫

姻亲指基于婚姻关系而生之亲属型态[1],一方配偶与他方配偶之亲属间,因双方缔结婚姻后,成为相互具法律上亲属关系的情况。

定义 编辑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民国民法》第969条规定,包括配偶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此一规定,使姻亲的范围,较一般的立法例限于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更为广泛[2],故为避免姻亲的范围太过广泛,该规定并未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纳入范围[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评将有违伦常之近亲可能得以结婚,例如父子分别与一对姊妹结婚将使父子成为连襟,或是兄弟与母女结婚,使母女成为妯娌,造成婚后相互间辈分有违伦常,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姻亲范围。

一旦成立姻亲关系,有时法律会规范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会禁止结婚(中华民国民法第983条)、收养中华民国民法第第1073-1条),法官的回避(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项)、证人拒绝证言(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1项)等,都以须成立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并符合具体条文限定的范围有关。尤其在夫妻与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间还可主张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民法第1114条第2款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

但依中华民国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因此,若当事人间一方与其配偶离婚结婚经撤销,姻亲关系即归消灭,不复存在。但须留意者为,死亡并非姻亲关系消灭之原因。[4]

传统社会关系 编辑

古代氏族父系社会,已婚女性被视为夫家的成员,与姻亲(婆家)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有时甚至超过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与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大伯、小叔)、未婚姊妹(大姑、小姑)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时也要照顾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与丈夫另外组织核心家庭,传统上媳妇也常要探望翁姑并帮忙做家事。男性妻家的关系通常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离,虽然对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兄弟(大舅小舅)、未婚姊妹(大姨小姨)也要有一定的照顾(只限妻之父母兄弟姊妹,传统上之父母兄弟姊妹并非家主家之姻亲,两家没有亲属关系),但传统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会被视为客人,这很大程度因为传统氏族社会聚族而居,妻子通常由村外迎娶回来,妻子娘家通常也有一定距离,不能时常探望,因此已婚妇人称为外嫁女。

母系社会入赘婚,已婚男性视为妻家成员,与姻亲有较紧密联系。

辈份关系 编辑

长辈 编辑

配偶之血亲 编辑

  • 丈夫的父亲:家翁、家官、家公公公、阿公老爷
  • 丈夫的母亲:家婆、家娘、家姑婆婆、阿婆奶奶
  • 妻子的父亲:岳父岳丈、丈人老、丈人外父老丈人
  • 妻子的母亲:岳母丈母娘外母、丈人哀、老丈母

血亲之配偶 编辑

  • 父亲之兄之妻子:伯母
  • 父亲之弟之妻子:婶婶
  • 父亲之姐妹之丈夫:姑丈姑父
  • 母亲之兄弟之妻子:舅妈舅母
  • 母亲之姐妹之丈夫:姨丈姨父
  • 生母的再婚配偶:继父(但继父若收养继子女则变为养父,转为拟制血亲)。
  • 生父的再婚配偶:继母(但继母若收养继子女则变为养母,转为拟制血亲;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庶出子女的生父的嫡妻是嫡母,而嫡母必然同时是这些庶子女的养母,属拟制血亲)。

平辈 编辑

血亲之配偶 编辑

  • 兄长的妻子:嫂子。通常大哥(长兄)的妻子称为大嫂(长嫂),二哥的妻子称为二嫂,以此类推。
  • 弟弟的妻子:弟妇弟媳弟媳妇弟妹。
  • 姐姐的丈夫:姐夫
  • 妹妹的丈夫:妹夫妹婿

配偶之血亲 编辑

  • 丈夫的兄长:大伯[注释 1]大伯子大伯兄。女子也常跟随丈夫称呼其兄长,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哥、二哥等。
  • 丈夫的弟弟:小叔[注释 2]小叔子小叔弟。女子通常跟随丈夫直接称呼其弟弟的名字。
  • 丈夫的姐姐:大姑[注释 3]大姑子大姑姐。女子也常跟随丈夫称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姐、二姐等
  • 丈夫的妹妹:小姑[注释 3]小姑子小姑妹。女子通常跟随丈夫直接称呼其妹妹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长:大舅[注释 4]大舅子大舅兄。男子也常跟随妻子称呼其兄长,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哥、二哥等。
  • 妻子的弟弟:小舅[注释 4]小舅子小舅弟
  • 妻子的姐姐:姨姐。男子通常跟随妻子称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姐、二姐等。
  • 妻子的妹妹:姨妹小姨小姨子。男子通常跟随妻子直接称呼其妹妹的名字,称小姨子有轻佻或轻微的贬义。
  • 妻与夫之弟(即弟与兄之妻)为叔嫂关系。
  • 妻与夫之妹(即妹与兄之妻)、妻与夫之姐(即姐与弟之妻)均为姑嫂关系。此处的嫂不以长幼论,既可以是小姑与嫂子,也可以是大姑与弟媳。
  • 夫与妻之兄(即兄与妹之夫)、夫与妻之弟(即弟与姊之夫)均为郎舅关系。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编辑

  • 丈夫的兄长的妻子:古称姒妇[5],今称大伯妇大伯嫂大姆仔。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跟随丈夫一起称呼丈夫的兄长的妻子为嫂子或阿嫂。在中国北方也常见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称呼,如(孩子)他大娘
  • 丈夫的弟弟的妻子:古称娣、娣妇[5],今称小叔妇小婶子小婶仔小叔弟妇。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弟媳的名字。在中国北方也常见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称呼,如(孩子)他婶婶
  • 丈夫的姐姐的丈夫:大姑夫大姑姐夫。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跟随丈夫一起称呼丈夫的姐姐的丈夫为姐夫。
  • 丈夫的妹妹的丈夫:小姑夫小姑妹夫。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姐姐的丈夫:大姨夫大尹子大姨姐夫大连仔。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跟随妻子一起称呼妻子的姐姐的丈夫为姐夫。
  • 妻子的妹妹的丈夫:小姨夫小尹子小姨妹夫小连仔。 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长的妻子:大舅妇大妗子大舅嫂。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跟随妻子一起称呼妻子的兄长的妻子为嫂子或阿嫂。
  • 妻子的弟弟的妻子:小舅妇小妗子小舅弟妇。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弟媳的名字。
  • 兄之妻与弟之妻的亲属关系,古称“娣姒”关系,现代标准汉语妯娌拼音zhóulǐ注音ㄓㄡˊ ㄌㄧˇ),闽南语同姒仔(tâng-sāi-á)[6]。 同一男子的妻妾之间也合称娣姒,其中年长的妻妾称年幼的妻妾为,年幼的妻妾称年长的妻妾为[5]
  • 姐之夫与妹之夫的亲属关系为娅婿[7],俗称连襟[8]联襟襟兄弟连袂连桥闽南语大小连仔同门仔。 俗语也把与同一名女子先后或同时产生肉体关系的多个男子称为连襟,此时有谐谑的意味,略含贬义。

后辈 编辑

  • 儿子的妻子:儿媳媳妇新妇
  • 女儿的丈夫:女婿
  • 继子继女:配偶与他人所生的子女(但继子女若被继父母收养则变为养子女,转为拟制血亲)。

注释 编辑

  1. ^ 本义为长兄,泛指哥哥,由此引申出诸多不同含义的亲属称谓。
  2. ^ 本义为三弟,泛指弟弟,由此引申出诸多不同含义的亲属称谓。
  3. ^ 3.0 3.1 可以指诸多不同亲属,共同特点是父系家长(父、兄、夫等)的女性近亲属。
  4. ^ 4.0 4.1 可以指诸多不同亲属,共同特点是母系家长(母、姊、妻)的男性近亲属。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高, 凤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图书. 2013: 9. ISBN 978-957-11-7263-7. 
  2. ^ 陈, 棋炎; 黄, 宗乐; 郭, 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 台北市: 三民书局. 2013年: 37. ISBN 978-95714-5712-3. 
  3. ^ 刘昌仑; 陈郁仁. 阿崙法律會客室--可以和大嫂 妹妹結婚嗎?. 人间福报. 2004-12-29 [2023-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4. ^ 林, 秀雄. 親屬法講義. 台北市: 元照. 2019年3月: 36–37. ISBN 978-957-43-5923-3. 
  5. ^ 5.0 5.1 5.2 娣姒. 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国家教育研究院. [2023-09-14] (中文(台湾)). 
  6. ^ 同姒仔. 台湾闽南语常用词辞典. 中华民国教育部. 2011 [2015-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21). 
  7. ^ 娅婿,汉典
  8. ^ 连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汉典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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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妯娌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