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管教所

少年犯管教所
(重定向自少年院

未成年犯管教所(英语:Youth detention center)是很多国家犯罪或违反法律的未成年人徒刑或接受强制管教辅导的场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各地常用名称
中国大陆未成年犯管教所
少年管教所(少管所)
台湾少年辅育院
香港感化院
澳门少年感化院
新加坡感化院
马来西亚感化院

不少国家认为被判刑的少年犯问题比其他接受管教的少年严重,因而将两者分开处理。但日常用语中,这二者有的时候也被混同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

  • 年满14岁不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儿童犯人(按现时法例未满十八岁不得判处死刑)
  • 因不满16岁而不被刑事处罚,但由政府强制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

期限为1-3年。收容的少年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从事轻微体力劳动。

澳门 编辑

少年感化院
Instituto de Menores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部门资讯
成立年份1891年
所属部门惩教管理局
总部  澳门路环竹湾马路一号
联络资讯
网站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im01.ascx&Style=2 www.dsaj.gov.mo/

澳门的少年感化院是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所指的, 负责执行法院所判的收容措施的教育场所,下设观察中心、教导中心及教管训练中心。感化院的收容服务的目的主要在于矫正院生在认知、情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其独立思考和自理能力、锻炼其生活技能,使其将来能顺利融入社会。

中华民国 编辑

《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于12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

第52条 对于少年之交付安置辅导及施以感化教育时,由少年法院依其行为性质、身心状况、学业程度及其它必要事项,分类交付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或感化教育机构执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导。感化教育机构之组织及其教育之实施,以法律定之。

第53条 保护管束与感化教育之执行,其期间均不得逾三年。

过去采用少年监狱与少年感化院、辅育院等方式,发生了新竹少年监狱暴动,桃园少年辅育院私刑晒猪肉等事件,目前改以学校的方式,转型为教育方式导正少年受刑人的观念与方向,现有诚正中学敦品中学励志中学明阳中学等取代原有少年监狱与少年感化院、少年辅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