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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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田是创立于西汉的中国土地制度之一,一般指皇族勋戚占有的田地[1]


历史 编辑

北魏均田制遭到破坏后,庄园制陆续填补此一制度,唐代有勋贵庄田,如内庄宅使所辖庄田,亲贵按爵所授田,中唐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权进一步确立,土地国有化遂变成土地私有,五代后周太祖时官田“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北宋则陆续增设屯田抵御契丹,由屯田使、提学官及营田司掌管,后江淮两浙也设置民屯,以回复东汉两晋的职田和学田,北宋曾设置占天下垦田72分之1的官田[2],南宋则扩展到15分之1[3]。元代则在此一基础上大量设置官牧场。

沿袭明清与变化 编辑

明清时期的庄田,是指将官府持有的官田或所侵占的民田连同原耕作农民,按照爵位高低、分别多寡而收归君主或赏赐王公勋戚持有[1]

明初接收元朝遗留的官田(主要在江南)和牧场,华北各省地广人稀,总人口一千多万还比不上山多田少的日本人口,故多设军屯、商屯、官屯,招民垦荒,拨归皇室的称皇庄,如上林苑监土地,上林苑署即皇庄不隶京府[4]。英宗时,没收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5]﹔授与王、公、勋戚的称官庄,明仁宗多赐赵王朱高燧田园80,开亲王赐予庄田之风。石亨在怀来有地1700余顷[6]

清代,拨归皇室内务府的称皇室庄田,共有五百四十四庄,初计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二顷田地[7],嘉庆时增至三万五千余顷[8],授与亲王、郡王等勋贵的称宗室庄田,又有八旗宗室庄田,世袭不纳赋税。此制度沿袭至20世纪初。该种土地不受行政系统管辖,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其土地免田赋,其佃户多免徭役,但须为庄田主人服劳役。地方官员不仅不可买卖及收赋收租,也对田地传袭等细节不可干涉。

明代除亲王庄田永为世业外,皇戚、勋臣的庄田有退田制度。嘉靖二十九年(1550)规定,凡公主国公以下庄田,世远者保留原田3/10,其余退还国家。隆庆二年(1568)规定:勋臣五世限田200顷,戚畹700顷至70顷有差。万历十六年(1588年)规定: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100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10顷供主祀;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清代庄田则均为永业田。

分类 编辑

庄田有四类:

  • 官庄:为皇帝将无主土地清查后赐予有功贵族或军臣。
  • 寺庄:道观佛寺土地。
  • 皇庄:皇子皇孙自行经营。
  • 庄田:学、书院,胆学土地及责士庄田。
  • 旗庄:清代特有的庄田。为八旗官兵圈占,仅北京直隶一带驻防官兵的旗田即高达十四万顷,总数难以算计。
  • 族田:宋代开始设置族田以救济五服以外的族人,明清时期族田的设置更加完备。根据近代学者李文治论文所统计的族田资料,宋元时期有70多个例子,明代则达到200个,至于清代,数量更是多到不可胜计。

相关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1.0 1.1 中国古典经济学理论辑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李志荣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年02月 ISBN 978-7-5095-7216-0
  2. ^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天下总四京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右此元丰间天下垦田之数”
  3. ^ 《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第493页,三联书店1957年。
  4.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0046卷
  5. ^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6. ^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7. ^ 《淸代经济简史》张研 p.97
  8. ^ 郑天挺《清史》P.297ISBN 986793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