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又称导言、序言、法例,指法律适用的通例,亦即法律适用上的一般原理原则。[1]法例通常会编列在成文法典的开头,有将序言、引言自成一章者,亦有在首个章节者。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法例安排于如下的位置:[2]
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则不设法例。台湾法律学者郑冠宇认为,法国民法典序编的条文,有类似于法例的功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