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濂(?—?),福建兴化府莆田县人。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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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癸卯科福建乡试举人,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进士,天启元年(1621年)正月考选试御史,四月补浙江道,五月疏攻给事中魏大中朱钦相、御史温皋谟,并及辅臣韩爌,被下旨斥责,夺俸一年。天启二年十二月(1623年),巡按漕储,天启三年二月以年例升广东右参议,五月称病,恳乞原任休致。天启四年(1624年)十一月起复原官,天启五年四月升太仆寺少卿[1]。崇祯二年(1629年)被韩爌列名逆案被削籍。

南明弘光时(1645年)吏部尚书张捷题覆杨维垣请恤“三案”议,予赠荫祭葬[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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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崇祯长编卷之九》:崇祯元年五月庚午,太仆寺少卿徐景濂请用原任副总兵茅元仪于闽,荐旧辅臣冯铨,又言臣在御史时,独紏刘一燝之恶、熊廷弼之奸,指孙慎行之邪、王安之横,具载三朝要典中,帝斥之。
  2. ^ 《莆田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