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设茶房、膳房,初称“茶饭处”,设总领各三人分别掌理茶、饭事务。雍正元年(1723年)定总领授为二等侍卫,四品。乾隆八年(1743年),以茶上三等侍卫、饭上三等侍卫各授一等侍卫1人管理茶膳。十三年(1748年),将茶房、膳房合并为御茶膳房,于茶膳侍卫、总领之上特简王公大臣兼管,即御茶膳房管理事务大臣。[1][2]
- ^ 朱金甫、张书才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工具书丛刊),页711。
-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八,志九十三,职官五,内务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