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竞合
想象竞合(德语:Idealkonkurrenz、英语:ideal concurrence),《德国刑法》上又称单项犯罪(德语:Tateinheit、英语:coincidence (commission of two or more offences in one act)),即一行为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个行为(德语:dieselbe Handlung、英语:same action)数次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成立数罪。形象地说即一石二鸟、一箭双雕、一炮双响。
法理
编辑想象竞合的法律效果是从一重罪处断,即在宣告竞合之数罪名后,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处断(吸收原则),但不得轻于轻罪之法定刑下限(封锁效果)。此依禁止重复评价、一罪不二罚原理推出。
同种想像竞合
编辑若一行为所实现之不法构成要件为同一,称为“同种想象竞合”(德语: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语: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向乙丙抛掷炸弹致二人死亡,为两个故意杀人罪之想象竞合。
异种想像竞合
编辑或者不同,则为“异种想象竞合”(德语:un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语:dis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为损毁乙之屏风,而推倒屏风,同时将阻止其动作的乙砸伤,系故意毁坏财产罪与故意伤害罪之想象竞合。
德国想像竞合论体系
编辑在德国刑法竞合论体系中,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系纯正竞合,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为行为单数后者为行为复数。但由于不纯正竞合的存在,需在行为单数中排除法规竞合方可得出想象竞合,在行为复数中排除共罚之前后行为方可得出实质竞合。
日本与中华民国想像竞合论体系
编辑在《日本刑事法》、《中华民国刑法》罪数论体系中,想象竞合原系科刑的一罪,与牵连犯、连续犯并列,由于立法与学说上皆力求去除后两者,故仅余想象竞合。
通说见解
编辑其见解认为应以行为人之意思决定数量,并作为行为数之判断。
实务见解
编辑其见解认为如行为人于实行状态犯前,必须先行继续犯,才得以实行状态犯,此时应为想像竞合。
中国大陆想像竞合论体系
编辑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依照比较重的罪处罚。而数罪并罚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分别构成几个不同的犯罪,然后数罪并罚。两者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罪,数罪并罚犯是多个。[1]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林山田:《刑罚通论》(增订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