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英语: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又称宪政惯例,是指未明文订定于宪法条文中,经由长期之宪政运作所形成之政治习惯,并普遍经过公众认同[1]。该术语由戴雪于1883年首次提出。[2]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著名的宪政惯例诸如美国总统仅连任一届,是由首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树立的典范,直到1941年才由小罗斯福打破。此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明文限制总统只能连任一次。[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马起华. 憲法慣例的形成及其功能. 月旦知识库. 国民大会秘书处. [2023-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05). 
  2. ^ A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10th edition, pp. 23-24.
  3. ^ 杨光中,美国总统任期制度:论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制定前之两任传统,美国研究第17期第1卷,1987年3月,页2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