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语: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规定了美国总统任期制。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认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过后,富兰克林·罗斯福笃定成了美国唯一担任过四届的总统;此前美国总统无任期限制,但一般跟随两任就下台的不成文习惯。修正案生效后,总统只能担任四年两届、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担任九年又364天(闰年则可到十年);已经担任过两届总统的人,亦不允许在隔一个任期后再次参选。

修正案内容 编辑

 
美国国家档案局保存的修正案文本
  • 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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