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继分是在共同继承中,共同继承人遗产所得继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继承人应继承之比例,为法定应继分,若许由被继承人变更法定应继分,以遗嘱另行为指定,则为指定应继分,但中华民国民法对此有限制,不得违反特留分之规定(第1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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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法将继承人分为血亲股和配偶股两大类,法定之应继分随之分开计算;血亲继承人之应继分规定在民法第1141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但配偶继承人之应继分则规定在民法第1144条。其中配偶与第一顺位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并非固定,而其与第二至第四顺序之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则法定应继分为固定。详言之,如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即直系血亲卑亲属),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父母)或第三顺序(兄弟姊妹)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祖父母)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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