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事务所,简称户所,是中华民国各地受理户籍登记及管理的机关[1],其业务有受理户籍登记与制发户口名簿国民身份证印鉴证明等。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与各直辖市之民政局(处)[2]

早期户政事务所做为户籍资料基准的“户籍登记簿”保存地,故在全国各县辖市中均设有户政事务所,但在近年来在全国连线的电脑化“户役政资讯系统”建制完成后已经开始整并。

沿革 编辑

台湾的近代户籍制度日本统治时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并由警察机关管理。台湾总督府警务局在各下辖派出所中,联合当时各地的保甲制度,设有“保甲联合事务所”并聘请“保甲书记”执行户籍登记与管理作业。[3]此为今日户政事务所与户政人员之雏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中华民国政府在1946年(民国35年)将台湾户籍登记划归民政机关,由各乡镇市区公所的“户籍课”办理,户籍管理则由警察机关负责。1969年(民国58年)因应动员戡乱时期法令,开始实施“户警合一”制度,将户籍课改为“户政事务所”并改隶于各直辖市政府警察局下。

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后,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各地户政事务所于1992年(民国81年)回归由各直辖市政府民政局(处)主管[4]。1997年10月全国连线的电脑化“户役政资讯系统”完成后,所有登记均改由电脑作业。因电脑科技发展以及2010年县市改制直辖市后之政府机关精简风潮,全国各直辖市开始将其辖内之户政事务所整并。

行政区域 乡镇市区数 户政事务所数 备注
基隆市 7 3 [5]
新北市 29 18 [6]
彰化县 26 8 [7]
云林县 20 6 [8]
嘉义县 18 4
台南市 37 18 [9]
高雄市 38 18 [10]
屏东县 33 8
台东县 16 4

凡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涉及身份的变更,均属于身份登记的范围。此外,居民迁出原户籍地后三个月内,应至当地户政事务所申报迁入登记。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戶籍法 (民國104年). [2017-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3). 
  2. ^ 户政组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 内政部户政司 万维网
  3. ^ 臺灣大百科全書—保甲制度.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4. ^ 基层警察机关服务环境再造之研究 - 刘世林主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Google 图书
  5. ^ 基隆市各戶政事務所整併自109年3月23日起生效.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6. ^ 戶所瘦身 29所併為18所.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7. ^ 彰化完成全縣8區戶所整併最後拼圖.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8. ^ 戶所簡介.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7). 
  9. ^ 戶政精簡變身 服務效能提升.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10. ^ 高雄户政新气象户政所大整并服务效能再提升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