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台湾人口家庭登记制度。台湾的近代户籍制度于日本统治时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目前户籍由中华民国内政部户政司管理。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体系中,将是否具有台湾户籍做为“公民”之认定依据,仅“有户籍国民”享有宪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并须负担如纳税服兵役接受国民教育等宪法规定之国民义务。[1]

户籍法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1931年12月12日
修正次数13
最新修正2015年1月21日
法规类别
行政
内政部
户政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户籍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31年12月12日由国民政府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31年12月12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姓名条例

历史 编辑

20世纪初期的台湾属于大日本帝国统治之下台湾总督府于1905年(明治38年)进行了台湾历史上首次的人口普查,称为临时台湾户口调查。并在1906年(明治39年),依照调查结果并仿照日本内地实行的户籍制度,对居住在台湾的个人和家庭编制了完整的户籍记录,此为台湾户籍制度的滥觞。在日治时代,台湾户籍由警察机关维护,加上由地方人士组成的保甲制度,型成当时台湾总督府台湾人口之管理体系。

台湾日治时期的户籍资料记载详尽,户籍登记资料中包含“户”之资料与户内“个人”之资料,包括以下资料:

户之资料 个人之资料
  • 現住所
  • 本居又ハ本國住所
  • 族稱华族士族、平民)
  • 戶主トナリタル年月日事由
    (成为户主之时间与原因)
  • 續柄(户主或与户主之关系)
  • (姓名)
  • (姓名)
  • 出生別
  • 前戶主トノ續柄榮稱職業
    續柄細別榮稱職業
  • 姓名
  • 生年月日

1945年8月,大日本帝国宣布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华民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二战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台湾户籍之主管机关改为民政机关,并废止保甲制度。但随后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大批难民逃往台湾,为加强社会控制以及防范中国共产党渗透台湾,除了在1949年颁布戒严令,进行户口普查,并依照户籍全面发放国民身份证[2]。1949年12月,由于战争失利,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代表盟军日本占领领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1965年4月,对具有台湾户籍之个人配发统一编号,称为“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以加强身份识别以及人口管理。随着1958年第二次台湾海峡危机的紧张,于1969年配合治安需要,试办“户警合一”制度,1973年将户籍业务划归警察机关主管。

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后,户籍之主管机关于1992年7月起独立于警察机关。1993年起开始进行全国户籍资料的电后化,并在1997年10月完成了全国连线的“户役政信息系统”,此后所有户籍与兵役之登记均改由电脑作业。

现行户籍制度 编辑

台湾户籍由内政部户政司管理,并在全国各县辖市设有户政事务所,接受民众申请登记以及相关文书。早期之户籍资料与登记以保存于各户政事务所内之“户籍登记簿”为准,相关申请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登记申请经户政人员在户籍登记簿记载后始为有效,相关证明文件之内容亦由户籍登记簿记载之资料中抄录。1997年10月全国连线的电脑化“户役政信息系统”完成后,所有登记均改由电脑作业,并可以即时异地办理与查询。户役政信息系统由内政部国防部共同维护,为台湾的民事登记和征兵服务。

在户籍登记资料中包含“户”之资料与户内“个人”之资料,包括以下:

户之资料 个人之资料
  • 户号
  • 户长(姓名与统一编号)
  • 户别
  • 户籍地址
  • 户长变更及全户动态记事
  • 称谓(户长或与户长之关系)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
  • 父(姓名与统一编号)
  • 母(姓名与统一编号)

依照目前《户籍法》规范,如有下列事件应向户籍机关登记:身份相关之出生、认领、收养或终止收养、结婚或离婚、监护、辅助、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死亡或死亡宣告、原住民身份及民族别登记等;在台湾初设户籍登记;迁徙相关之迁出、迁入、住址变更登记;分户或合户登记;出生地登记与依其他法律所为登记等。

常见由户政事务所所制发之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户籍与国籍 编辑

依照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具有台湾户籍之人皆为中华民国国民,为目前国民之主体。台湾户籍机关制发之相关文件,如国民身份证户口名簿户籍誊本等,除了可以证明持有人在台湾设有户籍外,亦可以做为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证明。

此外法律中亦有“无户籍国民”之存在,该些国民主要居住于国外,因不具备设立台湾户籍条件或于国外出生后尚未在台湾设立户籍。无户籍国民则无法领获取户籍相关之证明文件,仅能办理中华民国护照做为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证明。虽然无户籍国民有资格申请护照,但这些护照与发给台湾公民的护照不同,前者的限制远比后者多[3]

参见 编辑

参考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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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英文板户籍法中“台湾地区人民身份”为“Citizenship of Taiwan”。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亂世悲歌─1949中國難民證的戶籍轉換 (PDF). [2023-04-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0-19). 
  3. ^ 户籍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