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功劳者,是在日本对于文化的发展提升有显著功绩的人,根据文化功劳者年金法(昭和26年法律第125号)所制定。其人数比文化勋章获得者更多,是仅次于文化勋章的荣誉。除了已故人物,文化勋章的获得者皆从文化功劳者中挑选。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文化功労者
假名ぶんかこうろうしゃ
平文式罗马字Bunka Kōrōsha

选拔标准 编辑

文部科学大臣主持选拔人选的文化审议会,初选之后,再由文部科学大臣决定(根据文化功劳者法第2条)哪些人是文化功劳者。根据该法第3条,文化功劳者终身享有政令规定的年金(年额350万日元·2009年度预算计约8亿日元)。

国籍不是选拔的必要条件,截至2014年底,共有4人为外国国籍:1978年的南部阳一郎(物理学家[注 1])、1999年的马里乌斯·B·詹森(日本研究家)、2002年唐纳德·基恩(Donald Keene,日本文学家[注 2][1])、2010年的王贞治(棒球教练、选手)。其中的南部阳一郎、唐纳德·基恩也获得了文化勋章

进入平成年间,选拔的对象显著扩大,一些在将棋、美术印刷设计、围棋棒球漫画足球动画相扑等美术与体育领域有杰出表现的人,也被选为文化功劳者。

与文化勋章的惯例相同,日本人诺贝尔奖得主若未曾获选,获得诺贝尔奖之后就会被选为文化功劳者,授予文化勋章。

年金·褒奖金 编辑

日本国宪法第14条规定“荣誉、勋章及其他的荣典的授予,不伴随任何的特权”,因此文化勋章获得者无法获得年金、褒奖金。由于这个缘故,1951年(昭和26年)设置了文化功劳者制度,使之具有“文化勋章年金”的实际功能。

由于在实务上,文化勋章的人选完全对照文化功劳者,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有违宪之虞。

年金支付的根据是文化功劳者年金法施行令(昭和26年政令第147号)的规定,目前的金额根据1982年的规定,一年350万日圆。

部分获奖者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出生于日本。1970年归化美国国籍
  2. ^ 2011年归化日本国籍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