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赔偿指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责赔偿从交强险限额中支付[1]。
在实践中,无责赔偿制度已被扩散到所有交通事故中,而无论是否有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事故中受到损害,事故双方无论责任认定比例,双方都有赔偿对方的责任。不过,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过仍需要车主先行垫付,并与保险公司交涉赔付。
另外,目前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过低,完全不足以支付无责赔偿可能产生的赔付金额。也是众多争议的焦点。
参考文献
编辑- ^ 孙玉红. “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 (3): 23–29 [2023-02-17].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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