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責賠償指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須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無責賠償從交強險限額中支付[1]。
在實踐中,無責賠償制度已被擴散到所有交通事故中,而無論是否有非機動車或行人在事故中受到損害,事故雙方無論責任認定比例,雙方都有賠償對方的責任。不過,不承擔事故責任的一方的賠償由保險公司承擔,不過仍需要車主先行墊付,並與保險公司交涉賠付。
另外,目前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過低,完全不足以支付無責賠償可能產生的賠付金額。也是眾多爭議的焦點。
參考文獻
編輯- ^ 孫玉紅. “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1, (3): 23–29 [2023-02-17].
"無責賠付"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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