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民健康保险

制度

国民健康保险日本的公办医疗保险制度。在日本,如果没有健康保险而接受诊疗,会被要求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持有在日本就业资格且在公司就职的外国人及其家人,可以利用在公司加入的社会保险;除此以外的人,则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则给付诊疗费的70%,支付余下的30%费用就可以接受诊疗。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国民健康保険
假名こくみんけんこうほけん
平文式罗马字Kokumin-Kenkō-Hoken
日本的健康保险卡

留日资格在1年以上,如果没有加入其他健康保险,就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加入国民健康保险,需要在留卡等。保险费因收入、来日时间、居住地区等而异。但拿6个月的“就学”在留资格的人,根据办理地的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同,可能会要求提出记载有1年以上在学预定期间的在学证明书。而留学生另有加码补助“留学生的医疗费补助”,想使用这个制度时,须事先向所属大学的留学生课登录申请,最低可以只有6%的负担。

福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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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发源地纪念碑

在国民健康保险中,也有所需费用的全额必须由自己负担的时候。如住进医院的单人房等时的“差额床费”、使用在健康保险中没有被承认的高额的特殊治疗药时及牙科需要装金冠等的特殊治疗。分娩堕胎也是全额由自己负担。

以下的情况,就算支付了全额医疗费,如果申请而经审查通过的话,诊疗费的70%可以退回来。

  • 因突然事故受伤,在没有国民健康保险资格的医院接受了治疗,或急病以及旅行中生病、受伤、忘记拿保险证接受治疗时。
  • 因病情严重的理由,医生认为需要护理时的护理人员费用。
  • 以医生指示接受按摩针灸等的治疗,骨折扭伤时接受接骨院的治疗。
  • 整形、矫正等的费用。
  • 不能接受正常渠道所供给的营养而输血的血费。
  • 重症病人的入院、转院等的移送费。

另有高额医疗费补助制度,同一人在同一家医院支付医疗费的月负担额,如果超过一定金额时(比如1999年度,在东京都是63,600日元,没有支付住民税的家庭是35,400日元)申请可享受高额医疗费补助的制度,即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可以退回来。以此避免医疗界的漫天喊价行为。

损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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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险无法受理的因事故等造成受伤及使他人受伤、物品的损害赔偿,有伤害保险及个人赔偿责任保险。

  • 伤害保险 - 伤害保险是关于日常生活及交通事故、旅行中等造成受伤时的补偿。
  • 个人赔偿责任保险 - 个人赔偿责任保险是因本人的过失而使他人受伤、机器物品损坏时的补偿。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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