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履龢早年在英国留学。回国后,历任护法军政府司法部署理秘书、总务厅厅长,法权讨论会秘书,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秘书。[1][3][2][4]
1927年(民国16年)6月,朱履龢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总务司司长。同年10月,总务司改为第二司,朱履龢仍任司长。1928年2月,任司法部秘书长。1928年3月,升任司法部次长(11月,任司法部政务次长)。1930年(民国19年)4月,接替魏道明代理司法行政部长。12月,兼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1年12月,罗文干就任司法行政部长,朱履龢回任政务次长。1932年(民国21年)1月,卸任政务次长。[1][3][2][4]
1938年(民国27年)8月,朱履龢被任命为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司法行政部次长。1939年5月,就任新设立的最高法院院长。1940年(民国29年)3月,汪兆铭(汪精卫)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朱履龢被任命为司法院副院长、中央政治委员会列席委员。同年4月,被任命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他还担任立法院副院长。1941年起不再任立法院副院长。[1][3][2][4]
1945年(民国34年)4月13日,朱履龢在南京病逝。享年69岁。[1][2]
中国(国民政府)
- 前任:
- 魏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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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部长(代理)
- 1930年4月 - 193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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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罗文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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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维新政府
- 前任:
- (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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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院长
- 1939年5月 - 194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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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陈伊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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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
- 前任:
- (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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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长
- 1940年4月 - 194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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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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