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英语:Novia,1977年8月7日),台湾模特儿女演员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毕业。担任学校毕业展模特儿被挖掘出道。

林若亚
女演员
英文名Novia
昵称若小亚
国籍 中华民国
出生 (1977-08-07) 1977年8月7日46岁)
 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县
(今新北市
职业演员模特儿
语言国语英语台语客语
母校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学士
配偶孙志浩(2016年结婚)
活跃年代1998年至今
经纪公司宝丽来国际娱乐
网站林若亚部落格
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信息

作品 编辑

电视剧 编辑

年份 频道 剧名 饰演
2009年 客家电视台 十里桂花香 林贵美
2009年 中视 闪亮的日子 白秀莲
2010年 民视 新兵日记 邱靖雯
2011年 华视 艋舺燿辉 詹益姗
2011年 台视/三立 醉后决定爱上你 QQ
2011年 中视 闪昏 洪子蕙
2011年 台视/三立 勇士们 徐眉
2012年 台视 阳光正蓝 芳华
2013年 客家电视台 陂塘 杜明非
2013年 三立都会台 幸福选择题 熙莉
2014年 大爱电视 春暖向阳天 徐润莲
2015年 湖南卫视 美丽的秘密 莎莎
2016年 八大综合台 我家是战国 白莉琪
2016年 公视 今晚,你想点什么? 莉娜
2016年 大爱电视 我和我母亲 林美丽
2017年 公视 数到十 让我变成沈晓旭 沈晓旭
2018年 大爱电视 曾经 我们一起12岁 陈翠琼

电影 编辑

年份 片名 饰演
2010年 台北星期天 女警
2012年 命运狗不理
2013年 黑道上错身 黑虎

MV 编辑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之起源 编辑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的起因于林若亚于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自己2005年的“执行业务”收入30万元新台币全都花在治装等支出上,并无获利,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和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认为她的收入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仍要求补税五万余元。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于是向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所得税法”系指第14条第1项第三类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条第1项第二款第(三)目之2。违宪系指如果是为了营利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列举方式申报扣除之条文内容,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不符,须于两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1][2][3]

注解 编辑

  1. ^ 林伟信,争税释宪 大法官认定执行业务所得都可列举扣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时报,2017年02月08日
  2. ^ 法庭中心╱台北报导,志玲姐姐别哭 林若亚薪资列举扣除释宪成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2017年02月08日
  3. ^ 记者潘千诗╱台北报导,名模林若亚争税胜利 大法官:执行业务所得可列举扣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三立新闻网,2017年02月08日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