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
林若亚(英语:Novia,1977年8月7日—),台湾模特儿、女演员。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毕业。担任学校毕业展模特儿被挖掘出道。
林若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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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 | |
英文名 | Novia |
昵称 | 若小亚 |
国籍 | 中华民国 |
出生 | |
职业 | 演员、模特儿 |
语言 | 国语、英语、台语、客语 |
母校 | 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学士 |
配偶 | 孙志浩(2016年结婚) |
活跃年代 | 1998年至今 |
经纪公司 | 宝丽来国际娱乐 |
网站 | 林若亚部落格 |
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信息 |
作品
编辑电视剧
编辑年份 | 频道 | 剧名 | 饰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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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客家电视台 | 《十里桂花香》 | 林贵美 |
2009年 | 中视 | 《闪亮的日子》 | 白秀莲 |
2010年 | 民视 | 《新兵日记》 | 邱靖雯 |
2011年 | 华视 | 《艋舺燿辉》 | 詹益姗 |
2011年 | 台视/三立 | 《醉后决定爱上你》 | |
2011年 | 中视 | 《闪昏》 | 洪子蕙 |
2011年 | 台视/三立 | 《勇士们》 | 徐眉 |
2012年 | 台视 | 《阳光正蓝》 | 芳华 |
2013年 | 客家电视台 | 《陂塘》 | 杜明非 |
2013年 | 三立都会台 | 《幸福选择题》 | 熙莉 |
2014年 | 大爱电视 | 《春暖向阳天》 | 徐润莲 |
2015年 | 湖南卫视 | 《美丽的秘密》 | 莎莎 |
2016年 | 八大综合台 | 《我家是战国》 | 白莉琪 |
2016年 | 公视 | 《今晚,你想点什么?》 | 莉娜 |
2016年 | 大爱电视 | 《我和我母亲》 | 林美丽 |
2017年 | 公视 | 《数到十 让我变成沈晓旭》 | 沈晓旭 |
2018年 | 大爱电视 | 《曾经 我们一起12岁》 | 陈翠琼 |
电影
编辑年份 | 片名 | 饰演 |
---|---|---|
2010年 | 台北星期天 | 女警 |
2012年 | 命运狗不理 | |
2013年 | 黑道上错身 | 黑虎 |
MV
编辑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之起源
编辑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的起因于林若亚于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自己2005年的“执行业务”收入30万元新台币全都花在治装等支出上,并无获利,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和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但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认为她的收入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仍要求补税五万余元。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于是向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所得税法”系指第14条第1项第三类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条第1项第二款第(三)目之2。违宪系指如果是为了营利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列举方式申报扣除之条文内容,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不符,须于两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1][2][3]。
注解
编辑- ^ 林伟信,争税释宪 大法官认定执行业务所得都可列举扣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时报,2017年02月08日
- ^ 法庭中心╱台北报导,志玲姐姐别哭 林若亚薪资列举扣除释宪成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2017年02月08日
- ^ 记者潘千诗╱台北报导,名模林若亚争税胜利 大法官:执行业务所得可列举扣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三立新闻网,2017年02月08日
外部链接
编辑- 林若亚 novia的新浪微博
- 林若亚的小小天地的Facebook专页
- 林若亚-痞客邦
- 林若亚在互联网电影资料库(IMDb)上的资料(英文)
- 林若亚在香港影库上的简介
- 林若亚在豆瓣上的资料(简体中文)
- 林若亚在时光网上的简介(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