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镇南资匪案

沈镇南资匪案,是发生于1950年台湾白色恐怖案件,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指控台湾糖业公司总经理沈镇南等多人与中国共产党存在联系,并从事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的活动。该案件导致台湾糖业公司总经理沈镇南与人事室主任林良桐被枪决,史国英、洪子瑜等十余人遭判刑或感训,员工共六十多人被捕。[1][2]该案件于2002年平反,恢复名誉。

国史馆在2009年11月出版《战后台湾政治案件-沈镇南案史料汇编(二)[3]

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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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镇南中国上海市人,生于光绪28年3月5日(即1902年4月12日)。清华学校毕业,以官费留学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取得化工学位,又在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研究所攻读制糖工程获得硕士学位。后来又到德国柏林大学研究甜菜制糖,是当时中国少数的留美制糖专家。回国后,曾在清华大学交通大学任教,并任“中国国民制糖公司”技师。1934年应聘于广西省筹设糖厂。1936年任上海中国银行信托部襄理,1942年于四川协助成立“中国炼糖公司”,后任中国银行业务处副稽核、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副经理。[1]

1945年8月14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沈镇南国民政府命令来台接收台湾糖业。1946年,台湾糖业公司正式成立,沈镇南任第一任总经理,任务是复原台湾糖业在战中遭到的破坏。直至1949年,台湾糖业已经从原本的年产量8万六千公吨增加到63万公吨,产量是日本战时的两倍,与战前一年相近。沈可说是台湾战后糖业重要人物。[4]

1949年,国民政府迁往台湾。出于危机心理,当局四处搜捕匪谍。根据国史馆《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三十九年(1950年)一月份至十月份审理朱毛匪谍犯统计表》,就共有230个案件,涉案者多达1,520人,其中处死刑者有120人、无期徒刑56人、1年至15年刑期的有504人,其中不少案子后来被证明是冤案。本案就是在这样的肃杀气氛下形成。

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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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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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员工福利社经理李基藩,1949年4月因被人向监察院控告贪污,被迫辞职。后案件虽经不起诉处分,李申请于台糖复职却被驳回。1950年5月,李基藩即于《公论报》投书,揭发台糖贪污,获得保二总队的重视并约谈李基藩。根据学者程玉凤的研究,当时治安机关正因沈镇南的亲信,台糖协理宋以信投共事件,想办沈镇南而苦无罪证,当时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正奉令侦查沈镇南,如何找沈的罪状,而李基藩告沈镇南贪污,正好可以加以利用,于是约谈李基藩,将其扭转为密告沈镇南通匪。”与保二总队联络后,李基藩随后发表了数次关于沈镇南“不拥护国策”、“台糖铁路多通沿海”、“甘蔗太高易于藏身”等等暗示性的言论,并五次向保二总队密报沈镇南“通匪”的情事,正式将指控由贪污升级。其挟怨报复的意图,也显露无遗。[1]

根据程玉凤研究,台糖协理宋以信于该年3月就被列入保安部侦察名单,并于5月辞职投共。而台湾治安单位从1950年5月26日开始逮捕台糖相关人员。5月30日,人事室主任林良桐被捕。6月16日,沈镇南被捕。其实调查单位一开始就锁定沈镇南,之所以从基层员工抓起,是要造成外界本案是由下而上发展的印象。[5]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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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控,宋以信为已经投共的资源委员会前主委孙越崎传口信给沈镇南,招致沈于1949年8月去香港与孙越崎会面通匪。

而根据《安全局机密文件-历年办理匪案汇编》记载,沈镇南返台后秉承孙越崎意旨“资匪”的行为,可归纳为以下数点:

  1. 加紧产糖,留存少卖,以减少政府外汇收入,藉以增加保护该公司财产,俾供匪来台使用。
  2. 研究如何使台糖所属铁道转运灵活,以配合共匪进军运输之用。
  3. 从事破旧车辆与机车之整修、水泥枕木之制造、港口潮汐之调查,以备共匪军事登陆之用。
  4. 调查现职员工状况,提高员工待遇,以便笼络,供匪驱使。

上述各项罪状是“利用业务上之便利,从事有利于匪之各种活动,以达成藉合法掩护非法之最高策略运用”。

判刑与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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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镇南夫人于上海圣玛利亚女中,与陈诚夫人谭祥相识。事发后请陈诚帮忙,但陈诚表示本案由蒋经国作主,他们爱莫能助。不过根据沈之子沈孝同推测,由于沈镇南反对“耕者有其田政策”使用台糖的农地,也可能因此得罪陈诚,导致陈诚不愿救援。[6]

保安司令部于1950年9月18日,宣判:

  • 沈镇南及人事室主任林良桐依《惩治叛乱条例》处死刑。
  • 台糖顾问史国英、月眉糖厂铁道课长雷大效、第一分公司铁道处长邵毓秀各十年徒刑。
  • 洪子瑜、孙卓卿、潘鋕甲、陈乃东、庄永基、杨鸿松、施嘉镠、何铭彬等八名虽然“被控奸匪嫌疑部分,无有实据,犯罪不能证明,应谕知无罪”,但法官认为“被告洪子瑜等思想,因时局有所动摇,应另移感训,以资教育。”洪子瑜因此依《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被交付感训两年六个月,根据《戡乱时期匪谍交付感化办法》感化上限为三年,因此两年六个月判刑已经相当严重。其余则为两年至六个月不等。
  • 杨裕球、陈万发、吴锹、毕文兹、王耆寿、黄自清等六名,案情尚轻,准予发交保二总队保释。

审判采一审制,没有上诉机会。半年后,也就是1951年1月11日,沈镇南、林良桐被以叛乱犯罪名于台北市马场町枪决。依据当时法令,凡是破获匪谍案,可以将没收叛徒的财产提出30%作为告密检举人奖金,35%作为承办人员奖金及破案费用。沈镇南家产因此被没收。但沈家家产没收后仅有美金1500元,完全不够发奖金,需由政府补贴。[1]

而一开始的贪污案,1950年10月21日由生产事业管理委员会与审计部监察院会同调查的结果,证明李基藩投书所云并非尽为事实,无重大过失而结案。事实上李基藩在投书登报之前,就曾于1950年4月22日拜访自由中国杂志负责人雷震,指控台糖弊端。雷震则认为,“所谓的弊端不详细也不具体,而李基藩只是合作社的经理,对公司全貌根本不甚明了。”[7]可知所谓贪污指控纯为挟怨报复。[1]

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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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镇南死后,家属多年来积极寻求平反。在安全局的事后检讨中,对于本案就有“事前无充分资料,侦讯人员无法据以指证案情,讯供结果,酿成移送保安司令部复审时,几全部翻供”,与办案时“积极企求扩大”、“以行动代替侦查”、“以侦讯循线索”等评语,显示办案当局也承认本案“侦察上未能善尽其事”,过程有许多疏失。[5]胡适曾说“沈案是千古奇冤”,孙立人也曾说“沈镇南这个人,连走路都怕踩到蚂蚁;那些特务硬说他是匪谍,活活把他害死”。学者程玉凤认为,1949年8月时无人知晓孙越崎已暗中投共,沈镇南与老长官孙越崎见面并非罪过,而所谓的“加紧产糖、使台糖铁道运转灵活、维修台糖破旧车辆设备、提高员工待遇”等均为糖厂正常经营行为,据此为通匪的罪状显然是罗织捏造的莫须有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1]

关于当局发动此案的理由,程玉凤以为,因当时国营企业的主管单位资源委员会前后任主委如翁文灏钱昌照孙越崎等已有多人投共,政府唯恐公营企业抱着“政治斗争随他去,技术经建人员无所谓”的心理,一旦时局更恶化,国营企业员工可能跟着变节,因此“杀鸡儆猴”;同属国营企业的台湾电力公司总经理刘晋钰先死于1950年7月,半年后沈镇南也被枪决,借此遏止投共。

政府委托的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于2002年7月,根据程玉凤等的调查,通过平反申请案,发放补偿金并正式为沈镇南恢复名誉。

受影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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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镇南一家因家产被没收,全家寄居于亲戚家四大的小房间,其妻子于1964年过世。

台糖副管理师洪子瑜被送往绿岛感化教育两年六个月(加上收押期间逾三年),出狱后因曾被感训,几十年找不到正职工作。洪子瑜是洪秀柱的父亲,后者曾回忆小时候因父亲无法工作而带来的贫困生活。[8]

沈镇南被枪决后,告密者李基藩于1951年7月,致函当时的台糖兼任总经理杨继曾,表示自己目前失业,仅以摆摊为生,而“年前举动,因当时人施于我者过于刺激,以致失去理智,然事后自感无聊,涵养不足”,承认当年告密的举动之不当,希望回台糖复职。结果被杨继曾回信拒绝。

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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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镇南先后列名在1999年绿岛人权纪念碑以及2013年举办的“迟来的爱─白色恐怖时期政治受难者遗书特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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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
引用
  1. ^ 1.0 1.1 1.2 1.3 1.4 1.5 程玉凤. 〈1950年「沈鎮南資匪案」探析〉. 《东海大学文学院学报》 (台湾: 东海大学文学院). 2006-07, 第47卷 (中文(台湾)). 
  2. ^ 程玉凤. 《「台糖沈鎮南案」研究》. 台湾: 文津出版社. 2014-08-01. ISBN 9789863390145 (中文(台湾)). 
  3. ^ 战后台湾政治案件-沈镇南案史料汇编(二) 主编 程玉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程玉凤. 《資源委員會與臺灣糖業-1945~1952》. 台湾: 台湾师范大学历史所. 2003-06 (中文(台湾)). 
  5. ^ 5.0 5.1 程玉凤. 台糖總經理沈鎮南叛亂案的平反. [2015-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2). 
  6. ^ 沈孝同. 〈紀念我的父親沈鎮南〉. 《传记文学》 (台湾: 传记文学出版社). 2002-05, 第80卷 (第5期) (中文(台湾)). 
  7. ^ 雷震. 雷震全集(32):第一個10年(二). 台湾: 桂冠. 1989 (中文(台湾)). 
  8. ^ 何豪毅. 〈從政是意外 洪秀柱:本想拚最年輕女校長〉. 《时报周刊》 (台湾: 时报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2012-02-18, (第1773期)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