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绳返还
冲绳返还(日语: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称为冲绳复归(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国放弃《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将该条涉及的所有领土及其领水(即北纬29°以南的日本领土,但已于1953年和1968年归还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权移交日本的历史事件[1]。
琉球历史系列条目 | |||||||||
---|---|---|---|---|---|---|---|---|---|
琉球旧石器时代 | |||||||||
冲绳贝冢文化 前5000年–12世纪 | |||||||||
御城时代 12–16世纪 | |||||||||
︵ 半 ︶ 传 说 时 代 |
天孙王朝 | ||||||||
舜天王朝 1187–1259 | |||||||||
英祖王朝 1259–1349 | |||||||||
三山 时代 1322 | 1429 |
中山国 1314 | 1429 |
(英祖) | 中 山 国 |
南山国 (大里 王朝) 1337 | 1429 |
北山国 (怕尼芝 王朝) 1322 | 1416 |
||||
(察度王朝) 1350 | 1406 | |||||||||
(尚氏) | |||||||||
琉 球 国 1429 | 1879 |
第一尚氏王朝 1406–1469 | ||||||||
第二尚氏王朝 1469–1879 | |||||||||
萨摩藩支配 1609–1872 | |||||||||
琉球藩 1872–1879 | |||||||||
大日本帝国冲绳县 1879–1945 |
鹿儿岛县 1872–1945 | ||||||||
美国治理时期 1945–1972 | |||||||||
日本 | |||||||||
日本冲绳县 (冲绳返还) 1972– |
鹿儿岛县 大岛郡 1953– | ||||||||
背景
编辑二战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根据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指令677号第3项规定战后日本行政权之范围,其中规定[2]。
本指令提及的日本定义如下。
(b)子项规范之地域除伊豆群岛在1946年3月就归还给日本外,其余各岛皆由美国接管。
1951年9月,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签订《旧金山和约》,其第三条规定日本将会同意美国提出的将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北纬29度以南岛屿提交联合国“信托统治”制度的提议,并在此之前由美国获得立法、行政和司法权。[3]《旧金山和约》确认日本保有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主权,仅将行政权交与美国,直到交付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前。事实上美国原本计划将它们交由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后,从日本分离出并独立。然而后来美国意识到,如果将其托管,便不能有效利用这些岛屿来与苏联对抗、防止共产主义势力进入太平洋。因此美国决定,撤回以独立为前提的托管计划,改认可日本对这些岛屿的潜在主权,维持以军队统治琉球的型态。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由于日本保有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主权,这些岛屿没有成为美国领土或联合国托管领土,岛屿上的居民也保留日本的国籍。[4][5]
过程
编辑日本国政府方面(升旗) | 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方面(降旗) | ||
---|---|---|---|
冲绳县旗 | 日本国旗 | 琉球政府旗帜 | 美国国旗 |
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里,日本表示将会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托管制度的提议,并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国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后,美国在琉球(冲绳)设立琉球政府,兴建军事基地。美国在琉球群岛(冲绳)的施政引发了当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51年,“日本复归促进期成会”成立,展开县民连署陈情运动。
1953年,“冲绳诸岛祖国复归期成会”成立,但是因为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6]1960年,冲绳县祖国复归协议会(复归协)成立。
1968年11月,在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的首次例行选举中,主张立即回归的复归日本运动的中心人物屋良朝苗击败了主张阶段性逐步回归的冲绳自民党的西铭顺治,当选为新的行政主席。屋良朝苗在当选后要求美国立即将冲绳归还日本,此后启动了复归日本的谈判。在1969年日美首脑会谈上,美国承诺将冲绳归还给日本,以换取《美日安保条约》有效期限的延长。
日本前首相佐藤荣作内阁将“冲绳返还”列入重大课题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冲绳岛中部的胡差市发生反对美国统治的胡差暴动。在屋良朝苗等复归赞成派的努力下,美日最终于1971年6月17日签订《冲绳返还协定》,将冲绳归还日本[7]。同年12月31日,为确保冲绳法制顺利过渡、并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订立的《冲绳复归相关的特别措置法》由天皇公布生效。
1972年5月15日《冲绳返还协定》生效,美国正式将其自《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取得的一切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移交日本,冲绳县复县。
1978年7月30日,冲绳县内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复左行制(730),象征着日本全面重新接管冲绳县及“法制统一”。然而,驻日美军依然在冲绳县拥有大量军事基地。
参考文献
编辑-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英语).
- ^ 連合軍最高司令部訓令(SCAPIN)第677号. 独立行政法人 北方领土问题対策协会. [2024-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8) (日语).
- ^ 维基文库中的文献全文:旧金山和平条约
- ^ 河野康子. 平和条約以後の沖縄と日本外交 (PDF). [2024-1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7-04) (日语).
- ^ 琉球政府章典.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田中明彦研究室. [2017-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8) (日语).
-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琉球新报. 2003-03-01 [2010-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13) (日语).
-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1971-06-17 [2013-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4) (英语).
参见
编辑- 730-复归后右侧通行改为左侧通行
- 中国人对琉球群岛主权问题的认识
- 钓鱼岛
- 美日关系
- 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