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赫
伊斯兰教法与法基赫的关联
编辑伊斯兰教法与法基赫有密切的关联。
费格赫(Fiqh,伊斯兰教法)在语意上解作“了解”,而术语上的解释是“以行动者的详细引证而来的法律原则的知识”[3],当中的“法律原则”不包括纯属理论性的原则及伊斯兰教六大信仰和伊斯兰教义学(Kalam,透过沟通来寻求神学学说)的论说,例如教法渊源学的研究。“行动者的详细引证”包括以下两项:
- 引证方法
- 引证所得的知识要得到符合伊斯兰教各项佐证的支持。
引证方法及来源
编辑引证方法在教法渊源学的相关书籍里有所论及,而被认为是有效的引申规条证据有很多,其中四种的证据被绝大多数的法学家认可:
存疑的证据
编辑各派对其他的证据仍未达成共识,如扎希丽派(Ẓāhirī,一个法学派别)不承认格雅斯(Qiyas,类比推理)的有效性[4]。
十二伊玛目派将古兰经和圣行视为同等重要也备受争论,不被逊尼派法学家所接受。什叶派法学法则质疑对萨哈巴言论的认可。
不属于逊尼派和什叶派的伊巴德派(Ibadi)法学家认为他们所收集的圣训应成为证据。不过这些证据普遍都被两派视为虚构和不必要。
成为法基赫的条件
编辑法基赫要完全或部分符合伊智提哈德的条件。
完全符合条件的法基赫被称为不受限制的法学家(Mujtahid Mutlaq),而未达到这种程度的法学家一般可掌握一个或以上学派的学说,并可运用这些学说进行法律管治。
一般来说,未完全符合条件的法学家会被称为有限的法学家(Mujtahid Muqayyad),可通过专门领域或个别学派的法律,这是基于特殊领域可应用伊智提哈德或法律推论,而不必完全恪守沙里亚法规或其相关法律和法理。
牵涉到伊斯兰教法学的职业如法官、律师、抄写员都须对伊斯兰教法学具备初步或深入的认识。
逊尼派的观点认为现时没有任何法学家(或极少数)到达不受限制的法学家的程度。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认为他们的阿亚图拉全都是不受限制的法学家。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Brian Kettell.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in Islamic Finance. John Wiley and Sons. 2010年: 第229页. ISBN 0470748605 (英语).
- ^ Abbas Amanat、Frank Griffel. Shari'a: Islamic law in the contemporary contex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年: 第131页. ISBN 0804756392 (英语).
- ^ P. M. Kulseth. Redeemed. Xlibris Corporation. 2010年: 第440页. ISBN 1453559183 (英语).
- ^ Mircea Eliade、Charles J. Adams. The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Macmillan. 1987年: 第128页. ISBN 0029098300 (英语).
外部链接
编辑- (英文)谁是法基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