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赫阿拉伯語:فقيه;英語:faqīh)是指伊斯蘭教法學的專家[1]。法基赫一詞在字面上一般解作法學家[2]

伊斯蘭教法與法基赫的關聯

編輯

伊斯蘭教法與法基赫有密切的關聯。

費格赫(Fiqh,伊斯蘭教法)在語意上解作「了解」,而術語上的解釋是「以行動者的詳細引證而來的法律原則的知識」[3],當中的「法律原則」不包括純屬理論性的原則及伊斯蘭教六大信仰伊斯蘭教義學(Kalam,透過溝通來尋求神學學說)的論說,例如教法淵源學的研究。「行動者的詳細引證」包括以下兩項:

  • 引證方法
  • 引證所得的知識要得到符合伊斯蘭教各項佐證的支持。

引證方法及來源

編輯

引證方法在教法淵源學的相關書籍裏有所論及,而被認為是有效的引申規條證據有很多,其中四種的證據被絕大多數的法學家認可:

遜尼派什葉派的絕大多數法學家都認可這四種證據。

存疑的證據

編輯

各派對其他的證據仍未達成共識,如扎希麗派(Ẓāhirī,一個法學派別)不承認格雅斯(Qiyas,類比推理)的有效性[4]

十二伊瑪目派將古蘭經和聖行視為同等重要也備受爭論,不被遜尼派法學家所接受。什葉派法學法則質疑對薩哈巴言論的認可。

不屬於遜尼派和什葉派的伊巴德派(Ibadi)法學家認為他們所收集的聖訓應成為證據。不過這些證據普遍都被兩派視為虛構和不必要。

成為法基赫的條件

編輯

法基赫要完全或部分符合伊智提哈德的條件。

完全符合條件的法基赫被稱為不受限制的法學家(Mujtahid Mutlaq),而未達到這種程度的法學家一般可掌握一個或以上學派的學說,並可運用這些學說進行法律管治。

一般來說,未完全符合條件的法學家會被稱為有限的法學家(Mujtahid Muqayyad),可通過專門領域或個別學派的法律,這是基於特殊領域可應用伊智提哈德或法律推論,而不必完全恪守沙里亞法規或其相關法律和法理。

牽涉到伊斯蘭教法學的職業如法官、律師、抄寫員都須對伊斯蘭教法學具備初步或深入的認識。

遜尼派的觀點認為現時沒有任何法學家(或極少數)到達不受限制的法學家的程度。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認為他們的阿亞圖拉全都是不受限制的法學家。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Brian Kettell.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in Islamic Finance. John Wiley and Sons. 2010年: 第229頁. ISBN 0470748605 (英語). 
  2. ^ Abbas Amanat、Frank Griffel. Shari'a: Islamic law in the contemporary contex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年: 第131頁. ISBN 0804756392 (英語). 
  3. ^ P. M. Kulseth. Redeemed. Xlibris Corporation. 2010年: 第440頁. ISBN 1453559183 (英語). 
  4. ^ Mircea Eliade、Charles J. Adams. The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Macmillan. 1987年: 第128頁. ISBN 0029098300 (英語).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