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或称禁止错误,亦称违法性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1],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其行为没有违法性。根据刑法犯罪三阶理论,该行为不具罪责、不能通过第三阶层检验,因此不可罚[2]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构成要件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法原则 · 辅助性原则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 从刑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与此相对,若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事实层面合致于何种构成要件具有认识错误,则为构成要件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若行为人误认为其有阻却违法事由,则为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1]而若相反,行为人误认为其本不违法的行为违法,则形成误想犯德语Wahndelikt

德国刑法第17条规定[2]

若行为人做出行为之时缺乏对其行为错误之了解,且若此认识错误无可避免,则其行为不具罪责。若行为人本应能够避免该认识错误,则可依据第49条第1款从轻处罚。

因“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由法律认识错误而免责的情形仅限制于该认识错误无可避免之时。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之情形极少得到认定。

德国适用该原则的第一案为曼内斯曼案德语Mannesmann-Prozess。曼内斯曼案中,沃达丰恶意收购曼内斯曼。曼内斯曼首席执行官克劳斯·埃塞尔德语Klaus Esser,依德国刑法266条,受指控背信罪(德语:Untreue[3]。彼时获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为背信罪之阻却违法事由尚有争议,因此埃塞尔在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德语Landgericht Düsseldorf初审获判无罪。随后,公诉方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审法院认定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理由不足,发回重审。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再审期间,公诉方撤诉。[4]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