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德語:Verbotsirrtum)或稱禁止錯誤,亦稱違法性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1],是指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性。根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該行為不具罪責、不能通過第三階層檢驗,因此不可罰[2]

與此相對,若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事實層面合致於何種構成要件具有認識錯誤,則為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若行為人誤認為其有阻卻違法事由,則為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1]而若相反,行為人誤認為其本不違法的行為違法,則形成誤想犯德语Wahndelikt

德國刑法第17條規定[2]

若行為人做出行為之時缺乏對其行為錯誤之瞭解,且若此認識錯誤無可避免,則其行為不具罪責。若行為人本應能夠避免該認識錯誤,則可依據第49條第1款從輕處罰。

因「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由法律認識錯誤而免責的情形僅限制於該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時。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情形極少得到認定。

德國適用該原則的第一案為曼内斯曼案德语Mannesmann-Prozess。曼内斯曼案中,沃达丰惡意收購曼內斯曼。曼內斯曼首席執行官克勞斯·埃塞爾德语Klaus Esser,依德國刑法266條,受指控背信罪(德語:Untreue[3]。彼時獲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為背信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尚有爭議,因此埃塞爾在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德语Landgericht Düsseldorf初審獲判無罪。隨後,公訴方上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審法院認定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理由不足,發回重審。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再審期間,公訴方撤訴。[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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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戴玉忠.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 2009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 
  2. ^ 2.0 2.1 §17 StGB 德國刑法 第17條.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6). 
  3. ^ §266 StGB 德國刑法 第266條.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1). 
  4. ^ 谢焱. 德国背信罪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以沃达丰收购曼内斯曼案为例. 2018 [2024-04-02]. doi:10.3969/j.issn.1005-3492.2018.10.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