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或称禁止错误,亦称违法性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1],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其行为没有违法性。根据刑法犯罪三阶理论,该行为不具罪责、不能通过第三阶层检验,因此不可罚[2]

与此相对,若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事实层面合致于何种构成要件具有认识错误,则为构成要件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若行为人误认为其有阻却违法事由,则为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1]而若相反,行为人误认为其本不违法的行为违法,则形成误想犯德语Wahndelikt

德国刑法第17条规定[2]

若行为人做出行为之时缺乏对其行为错误之了解,且若此认识错误无可避免,则其行为不具罪责。若行为人本应能够避免该认识错误,则可依据第49条第1款从轻处罚。

因“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由法律认识错误而免责的情形仅限制于该认识错误无可避免之时。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之情形极少得到认定。

德国适用该原则的第一案为曼内斯曼案德语Mannesmann-Prozess。曼内斯曼案中,沃达丰恶意收购曼内斯曼。曼内斯曼首席执行官克劳斯·埃塞尔德语Klaus Esser,依德国刑法266条,受指控背信罪(德语:Untreue[3]。彼时获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为背信罪之阻却违法事由尚有争议,因此埃塞尔在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德语Landgericht Düsseldorf初审获判无罪。随后,公诉方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审法院认定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理由不足,发回重审。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再审期间,公诉方撤诉。[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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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戴玉忠.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 2009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 
  2. ^ 2.0 2.1 §17 StGB 德國刑法 第17條.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6). 
  3. ^ §266 StGB 德國刑法 第266條.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1). 
  4. ^ 谢焱. 德国背信罪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以沃达丰收购曼内斯曼案为例. 2018 [2024-04-02]. doi:10.3969/j.issn.1005-3492.2018.10.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