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形成国家内全部法律或单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由于社会现象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法律难以充分地规定所有的社会现象,而需法理补充法律及习惯法上的不备,能作为法的渊源。部分国家则将法理作为民法最后适用的法源,适用顺序依序为:法律优先适用,法律未规定者再依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则依赖法理[1]。在民法意义上,法理代表多数人所承认之共同生活的原则,如正义、诚信及平衡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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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郭宇昭. 法的淵源. 《中國大百科全書》. 
  2. ^ 来胜法学研究中心. 《學習式六法》. : 民–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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