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再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則依賴法理[1]。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平衡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2]

參考文獻

編輯
  1. ^ 郭宇昭. 法的淵源. 《中國大百科全書》. 
  2. ^ 來勝法學研究中心. 《學習式六法》. : 民–3.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