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行政区划沿革

满洲国成立于1932年3月1日,地方行政初分为由国务院民政部负责的省、县制和国务院兴安局负责的省、旗制两个系统。省、县制系统适用于满洲国内以农业为主的大部分地区,省、旗制则适用于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区。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种制度外,满洲国还实施过特别区制、特别市制等制度。满洲国省份数目最多时,全国共设有19省。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在二战后即参考满洲国的行政区划,提出东北新省区方案,但未及实施。

下表为满洲国行政区划变动情形:

日期 新增 变更 废除 数目 备注
1932年3月 4省
1933年4月

(兴安北分省) (兴安南分省) (兴安东分省)

4省
1933年5月3日

(兴安西分省)

5省
1933年4月19日

长春特别市更名为新京特别市

1933年7月1日

东省特别区更名北满特别区

1934年12月1日

自奉天、热河析置2省

自吉林析置1省

自吉林、黑龙江析置1省

黑龙江分为3省

兴安省分为4省

10省
1936年1月1日

北满特别区废除

1937年7月1日

哈尔滨特别市降为普通市,改隶滨江省

1937年7月7日

自安东省东部析置1省

自滨江省东部析置1省

12省
1939年6月1日

自北部边界地带析置2省

14省
1941年7月1日

自奉天、吉林析置1省

15省
1943年10月1日

牡丹江、间岛、东安3省并为1省

兴安4省并为1省

10省
1945年6月1日

东满总省撤销

10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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