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行政区划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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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成立于1932年3月1日,地方行政初分为由国务院民政部负责的省、县制和国务院兴安局负责的省、旗制两个系统。省、县制系统适用于满洲国内以农业为主的大部分地区,省、旗制则适用于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区。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种制度外,满洲国还实施过特别区制、特别市制等制度。满洲国省份数目最多时,全国共设有19省。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在二战后即参考满洲国的行政区划,提出东北新省区方案。
下表为满洲国行政区划变动情形:
日期 | 新增 | 变更 | 废除 | 数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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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 | 4省 | ||||
1933年4月 |
(兴安北分省) (兴安南分省) (兴安东分省) |
4省 | |||
1933年5月3日 |
(兴安西分省) |
5省 | |||
1933年4月19日 |
长春特别市更名为新京特别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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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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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特别区更名北满特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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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2月1日 |
自奉天、热河析置2省 自吉林析置1省 自吉林、黑龙江析置1省 黑龙江分为3省 兴安省分为4省 |
10省 | |||
1936年1月1日 |
北满特别区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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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1日 | |||||
1937年7月7日 |
自安东省东部析置1省 自滨江省东部析置1省 |
12省 | |||
1939年6月1日 |
自北部边界地带析置2省 |
14省 | |||
1941年7月1日 |
自奉天、吉林析置1省 |
15省 | |||
1943年10月1日 |
牡丹江、间岛、东安3省并为1省 兴安4省并为1省 |
10省 | |||
1945年6月1日 |
东满总省撤销 |
10省 |
图集
编辑-
奉天、吉林、黑龙江、兴安、热河5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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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吉林、兴安、热河、锦州、安东、间岛、滨江、三江、黑河省、龙江省11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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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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