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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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又称火耗归公中国历史上,地方官向民众征收税金时,会以运送与镕铸等耗损为由,多征银两,更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奏陈提解火耗事宜折

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1]。汉朝时,每缴粮食一,加耗两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此后耗羡作为中国历代官员陋规收入近乎一种公开状态。清代康熙后期亏空严重。康熙帝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赋”,一方面对官吏税外收费只能默许。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七月,御史袁桥弹奏山西巡抚噶礼“纵庇贪婪”,“通省钱粮,每火耗银二,除分补大同临汾洪洞襄陵翼城临晋闻喜崞县长治介休诸处亏空外,入己银共四十余万两。”[2]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至六十一年(1722年)二月,直省亏空银九百一十三万两,米谷二百四十二万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川陕总督年羹尧陕西巡抚噶什图最早提出耗羡归公建议,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责而未果。雍正山西巡抚诺岷[4]、布政使高成龄[5]请提解火耗归公。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正式实施耗羡归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当年就有湖广河南山东等省份奏报实施耗羡归公。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将明朝以降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耗羡归公终究是陋规合法化成为正税的结果,难免有“加赋”之嫌。乾隆帝继位,对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政策颇有异议,与臣下商讨是否继续实行政策。有官员表示希望恢复耗羡私征制度,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坚持。钱陈群认为耗羡提解以来,“吏治肃清,民亦安业”。[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称耗羡归公是“万世不易之法”。[8]最后乾隆表示:“此事当从众议,仍由旧章。[9]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梁书·张率传》:“在新安,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吴宅,既至,遂耗太半。率问其故,答曰:‘雀鼠耗也。’率笑而言曰:‘壮哉雀鼠!’”
  2. ^ 《清史列传》卷12,噶礼
  3. ^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1册,第861件,兵部右侍郎李绂
  4. ^ 清世宗实录》卷68,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壬寅:“雍正二年(1724年)间,山西巡抚诺岷请以通省耗羡提解存公,将阖省公事之费及上司下属养廉之需咸取于此,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增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火耗之由来也。”。
  5. ^ 满洲名臣传》卷30,诺岷列传:“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复请山西之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积弊必更定法,耗羡必宜归公,养廉须有定额,诏总理王大臣九卿集议,会各省皆以次奏请,议遂定。是举也,上独申睿断,因时制宜,创行万世良法,以诺岷首发其议,谕奖其通权达变,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
  6. ^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布政使鄂尔泰折。
  7. ^ 香树斋文集》卷4《条陈耗羡奏疏》,光绪二十年(1894年)刻本。
  8. ^ 耗羡私议》,见《清经世文编》卷27
  9. ^ 清高宗实录》卷178,七年十一月乙丑条。

研究书目 编辑

  •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