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规是指惯例性收费,中国历史上多指官吏私下接受贿赂或索求。

陋规一词最早出自南宋郑兴裔《请禁传馈疏》的奏折: “国计不知,民瘼不恤,敝敝焉往事馈献之陋规。”古代地方官向民众征收税金时,会以运送与镕铸等耗损为由,多征银两,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1]汉朝时,每缴粮食一,加耗两,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耗羡作为中国历代官员的陋规收入近乎一种公开状态。[2]明朝实行低薪制,公务人员的薪水只是点缀品,实际上全靠陋规来维持,而朝廷对官吏税外收费亦只能默许。[3]清代更是陋规问题的“集大成”时期,清代正二品总督,每年的俸禄一百五十多两。地方知州的俸禄每年三十七两,知县的俸禄更少,每年才二十七两,“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4]所谓“升斗之禄有限,而应酬之费无穷”。[5]。另外,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要靠陋规。清朝地方财政须由地方官员自行解决,官员从耗羡等陋规中搜括民膏,实乃不健全的全国财政体制使然。陋规在弥补财政缺陷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清朝杂派之多,陋规之繁,不胜枚举。雍正帝曾对陋规加以整治,如推行耗羡归公养廉银的改革达到一定效果。但乾隆帝即位后,陋规又告泛滥。孙嘉淦曾表示,养廉不及火耗之“少半”,官员实际收入仍是锐减,而乾隆朝不可避免的通货膨胀更影响火耗归公改革,终于陋规又死灰复燃。道光以后,多次对陋规进行改革,但都以失败收场,伴随清朝灭亡。

注释 编辑

  1. ^ 《梁书·张率传》:“在新安,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吴宅,既至,遂耗太半。率问其故,答曰:‘雀鼠耗也。’率笑而言曰:‘壮哉雀鼠!’”
  2. ^ 瞿同祖认为应该把“陋规”与贿赂或其他形式的贪污区分开来,因为陋规是在法律的默许之内的,而贪贿是法律禁止的。
  3. ^ 康熙帝曾说: “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 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其实系贪黜无忌者,自当参处。”
  4. ^ 蒋良骐,《东华录
  5. ^ 黄六鸿《福惠全书》

参考书目 编辑

  • 晏爱红,《清代官场透视:以乾隆朝陋规案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