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重定向自牧委会

行政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体系中,最小的基层自治单位,其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其首长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俗称“村长”。1998年中国正式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申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避免与地理概念的村庄村落自然村落的混淆,具有地方政治含义的村民委员会的辖区范围,常以“行政村”之名作为特指。

行政村
又名:
分类村级行政区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创建时间1987年
数量48.9万个(2022)
应用范围自治区直辖市
本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上级乡级行政区
下级小组

行政编组形式 编辑

村划分的行政编组为村民小组。一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下辖多个村民小组。村的人口规模主要依据当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经济水平而定。

  • 城镇城市的非农业区、非农业产业为主的地区,存在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编组“社区”(行政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村和社区的行政地位相同。但是行政村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平等拥有其经济红利(人合而不是资合的组织性质),而居民委员会管辖下的居民,除非这一居民委员会是由村民委员会过渡而来,否则往往没有这样共同的经济利益。所以,即使是“城中村”,由于其村民集体且平等拥有土地等经济利益,与同城的居委会(其土地为国有)也完全不同。
  • 在草原、高原的牧业区,存在另外两种形式的行政编组“嘎查”(蒙古语ᠭᠠᠴᠠᠭ᠎ᠠ汉语拼音字母Gaqaa东部标准音[ɡ̊ɑt͡ʃʰɑ])多见于内蒙古,而“牧民委员会”(简称牧委会)则多见于青海,也和村的行政地位相同。
中国大陆历年村数(个)
1990年 1,001,272
1991年 1,018,593
1992年 100.4万
1993年 101.3万
1995年 93.2万
1996年 92.8万
2000 73.2万
2003年 66.3万
2004年 625,147

规模 编辑

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后开始大面积推行“合并行政村” 的改革并推出系列农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行,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村的合并工作先后在各个省、自治区推行,各省区、各县(市)分步骤进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数量由1991年的1018593个减至2004年的625147个,其中部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的人口规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异,在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合并之前约为1000人左右,西部地区只有数百人;合并之后,人口规模中部、沿海地区超过二千人。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