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战术单位

訓練有素的專門警察部隊
(重定向自特种警察

警察战术单位(英语:Police Tactical Unit,PTU),又称特种警察特警队,是指经过训练和装备的警察专门单位,可以处理超出普通执法单位解决能力的暴力程度或暴力风险[1][2][3]。警察战术单位的任务包括枪战、对峙、解救人质和反恐等高风险行动,并搜索、逮捕或消灭危险的武装人员[4][5]

参与“阿兹特克之怒”演习的联邦调查局特种武器和战术部队员。

定义

编辑

警察战术单位可以是隶属于文职官员领导下的警察部队,也可以是隶属于内政部门领导下的宪兵部队。其他政府机构也会设立具有类似任务的专门单位,例如边境警卫队海岸警卫队海关监狱都有处理重大暴力事件的战术单位。

警察战术单位是专门的组织,由经过挑选并接受战术技能训练的人员组成,以履行该单位的职责,并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警察战术单位配备专门的警用和军用的装备[6],警察战术单位的人员也可能接受危机谈判技能训练[7]

术语

编辑

北美,一些学术文献常用“警察准军事单位”(Police Paramilitary Units)这一词语来指代警察战术单位[8]。在美国,这些单位通常被称为“特种武器和战术部队”(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SWAT),这个名称源自于20世纪60年代的费城警察局和洛杉矶警察局[9][10]。而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则采用“警察战术小组”(Police Tactical Group)来称呼这类单位。在英国,这类单位多被称作“枪械单位”(Firearms Unit)。其他欧洲国家有时使用“特种干预单位”(Special Intervention Unit)这一称谓,专指那些负责应对危机情况的执法单位。

特征

编辑

警察战术单位与军事特种部队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组织、选拔、训练,而且女性成员很少,在某些反恐行动中,例如解救人质,警察战术单位与军事特种部队的方式和武力都有显著的趋同性。但除了反恐,警察战术单位与军事特种部队的功用还是有所不同,军事特种部队会对敌方战斗人员使用最大允许的武力,而警察战术单位是使用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最小武力为主,包括谈判[11],并遵守国内法律和警械规范。

各地的特种警察

编辑

中国大陆拥有人民警察编制的公安机关特警单位、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特警单位,而人民武装警察虽然是准军事部队,但皆由现役军人组成,所以其所属特战单位被视为军事特种部队。

台湾可分为内政部警政署维安特勤队和地方警局的霹雳小组,另外还有海巡署海巡特勤队。值得注意的是,隶属于国防部宪兵特勤队虽然任务是反劫机、反破坏、反劫持等执法行动,但其属于军事特种部队而非警察战术单位。

德国联邦警察第九国境守备队经常被误以为是军事特种部队,事实上当时德国政界担心成立第九国境守备队会重燃人们对纳粹党卫军的记忆,决定从联邦边防卫队组建这支部队。第九国境守备队只能在各邦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土执行任务,德国还有16支特别行动突击队由各邦指挥。

美国的特种警察非常多元,上从联邦执法机关州警公路巡警,下至数千个城市、郡县、城镇的警察部门或治安官办公室都设有属于自己的战术单位。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Alvaro, Sam. Tactical law enforcement in Canada; an exploratory survey of Canadian police agencies (学位论文). Carleton University: 1,37,51-52. 2000 [2021-08-29]. ISBN 9780612484191. 
  2. ^ Australia-New Zealand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Active Armed Offender Guidelines for Crowded Places (PDF).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7: 3 [2017-09-30]. ISBN 9781925593976. 
  3. ^ Rantatalo, Oscar. Sensemaking and organising in the policing of high risk situations: focusing the Swedish Police National Counter-Terrorist Unit (PDF) (学位论文). Umeå: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meå University: 15,32. 2013 [2017-05-25]. ISBN 9789174596991. 
  4. ^ Alvaro 2000,第99-103页.
  5. ^ NTOA 2018,第10页.
  6. ^ NTOA 2018,第45页.
  7. ^ NTOA 2018,第35页.
  8. ^ Alvaro 2000,第3页.
  9. ^ Rantatalo 2013,第15页.
  10. ^ Alvaro 2000,第27-28页.
  11. ^ Rantatalo 2013,第23页.

书目

编辑